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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重构「被殴打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标准,明确正当防卫免处罚,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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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泼一盆冷水,这是好事,但是意义可能没有题中说得那么大。这条本质上是将治安管理中“正当防卫”的有关条款位阶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升为法律维度层面,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正当防卫条款”出台之前,治安管理领域并非没有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2007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此可见,正当防卫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个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是个概括性规定,说明了治安管理中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应该怎么处理,即明确了法律后果,但是并没有重构治安管理领域“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核心的“正当防卫”详细认定标准是由一部司法解释规定的,即2020年两高一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所以说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实际上并没有变化,“被殴打即还手”未必会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指导意见》中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意思是先要克制、避免冲突,若因琐事发生冲突,直接还击往往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我对这个第十九条抱有谨慎乐观态度,有积极意义,但是积极意义可能没有宣扬的那么大,如果被盲目相信,可能到时候会发现实践中可能不是那么个事儿,故而我还是想扫兴地特意提醒一下。

《指导意见》(九)中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有人可能会认为上述《指导意见》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不适用于行政案件,这种理解不正确。

可以看看山东高院这份行政再审判决书(2022)鲁行再17号,再审申请人申请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互殴,法院最后支持了他的主张,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中法院援引的判断正当防卫与否的法律依据中就有该《指导意见》。mp.weixin.qq.com/s/F2c4

另外,发布在山东高院公众号上的这篇文章,法官后语(二)规范层面的依据这里,也直接点明了“《指导意见》也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行政执法本质上属于法律适用,其执法的前提是法律规范,而不能仅仅是法律理论。上述公安部的解释和《指导意见》虽然并非法律,但系有权机关对制定法作出的解释,属于广义的法源,可以作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正当防卫规则的规范层面依据。”后面说理部分更是直接引用了《指导意见》。mp.weixin.qq.com/s/BuGT

同时《指导意见》第(五)项中也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因此,行政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指导意见》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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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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