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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如此超前导致和现实中民众的认知产生了冲突?

勃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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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被神权法律体系下信徒冲击的结果。所以有一群人言必称柏拉图。最后都去信神了。

    虽然国内外都好像在说人人平等。生而平等,但是其实这说的是两件事。

    国外神权法律体系下的平等说的是,大家都是神的所有物。所以人对他人不能有处置权。这样癫狂的结果造成了他们可以做尽坏事,但是祈祷下就可以内心完全免责,赎罪卷把戏玩的滚瓜烂熟。所以你会看到离谱的连环杀人案凶手也会被同情也会被免责。因为人不能审判人。

    但是中国自古形成的独特法律道德双轨道是不一样的。就是朴素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权责对等。

    直到近代,符合我们世界观的法律被扭曲。我们对这个世界越发不舒服,陌生。

    中国宪法中关于人人平等的原则主要规定在‌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无论公民的身份、地位、工作、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或社会状况如何,法律都一视同仁地保障其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宪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但是怎么扭曲了的呢?比如以男性受害者少为理由把拐卖罪男性剔除了。男人不是人吗?那那些被拐卖的没有人权了吗?

    同样的套路他们依旧在玩。男性会不会被强奸,是不是人?只要大家把大量男女定罪轻重对比下就知道了。这是在根源上破坏一个社会的稳定。

    我们的平等呢?人权呢?对着他人裤裆拍70分钟算什么行为?大家的分别带入男女就懂了。

    推动这些刑法的人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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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蝉与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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