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建立以来,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婚姻法有一条保护女性权益的核心条款: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就是这么一条明文法,
抵挡了彩礼变相买卖女性、物化女性,
唐女性不被像货物一样被出售,
也从法律上斩断了父母借彩礼这种借口借婚姻索取财物干涉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黑手。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水平的提高,
男性婚姻成本越来越高,
打着彩礼的这个习俗名义借婚姻索取财物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越来越激烈。
最高法出于拉偏架保护女性的目的,
将婚姻法几十年来严格反对的彩礼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直接合法化了。
“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一般不退”。
毕竟按照几十年来建设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的努力来看,
适用于明文法,禁止索取彩礼就可以。
分手和离婚退回彩礼就可以。
彩礼已经部分用于婚姻生活里合理开支的,
扣除这一部分。
最高法最厉害的不仅仅用处理彩礼纠纷的名义将彩礼合法化,
更厉害的是配合“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一般不退”,
符合返还条件的,仍然难逃女法官之手: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根据最高法的指导,结婚两年彩礼不退。
彻底让女性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合法化了。
虽然最高法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这个支持的比例,那就不太好说了。毕竟索要彩礼都打着风俗的说法。



经过最高法的努力,
中国法律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反对的彩礼,
终于死灰复燃,
成为某些地区女性对男性进行性别压迫的合法武器。
但是这些女性忘记了,
于此同时 ,
女性主动物化女性的行爲,
已经将部分女性推入了变相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变相买卖人口的深渊。
比如网络搜索母亲拿了彩礼不给女儿关键字。
所以女性反对不给彩礼属于自身性别利益立场,
至于其他女性是否因此付出婚姻自由、人身自由的代价,
她们其实并不关心,
她们关心的是自己是否能在婚姻中获利和剥削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