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动手查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文,就知道很多解读的想象力过于丰富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只是照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原文而已。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1]
按照上述条文规定,只有满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才能不公开。立法的本意,显然是想要避免各级政府部门随意找个理由逃避信息公开。也就是说,不公开的理由不能任由各级政府自己自由发挥,想要不予公开,只能往这几个筐里面套,套上了才能合法地不公开。故答复的公文中,能用的措辞是非常有限的,是选择题,而不是主观题,写成这样,并不完全出自经办部门的主观意愿。如果公文不这样写,反而是不合法、不合规的,从措辞角度质疑真伪基本可以散了。
接下来站在经办部门的角度,对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想想这件事如果不想公开,能套进哪几个筐。事故调查结果按规定和惯例应该向社会公开,肯定无法构成“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也不可能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更不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一圈下来其他条款都沾不上边,想要不公开,只能套用最后的兜底条款“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了。只有这条,可以由经办部门自由解释,而不像国家秘密相关的条款,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保密部门确认才行。在其他行业、其他地区的实践中,政府部门出于种种因素不希望公开某信息,又不满足其他合适的情形时,套用这条兜底条款的情况并不是孤例。
综上,即使这个答复书的内容为真,唯一得到的信息是,相关的内容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暂不方便对外公开。至于基于措辞发散联想的一系列解读,大概率是想多了,这只是规定动作下的规定选项而已,就像高考阅读理解必须选择一个最接近的选项,并不能把这个选项的内容等同于答题者自己主观写出来的观点,更没必要把此作为答题者的观点再进一步做阅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