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照顾醉酒者的义务,指发现有人喝醉了就有义务去照顾。
这话倒不是法官说的,但其实判决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您可能觉得这是一种废话文学,但在近些年来“和稀泥”式判决屡见不鲜的背景下,能贯彻这个朴素的道理还真令人眼前一亮。
法律角度来看,酒桌上有两类人:酒局的组织者和普通参与者。
对于组织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对于劝酒、灌酒、拼酒、赌酒、罚酒等行为没有进行约束,或者发现同桌人有异样但没有提供帮助和照顾,那么即便自己没有主动劝酒,如果喝出了事也要承担责任。而对于一般参与者,法律的要求相对没那么严格,但要是自己参与了对死者或伤者的劝酒行为,那也是要背锅的。
不过,当我们讨论侵权责任的时候,不能忽视两个问题:
第一是不能忽视可预见性的问题,安全注意义务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与行为能力为限。
没错,对已经醉酒的同饮者,法律要求的是要么自己陪伴照顾,要么托付给其家人,要么送到医院,不能随便找张床丢下就算完。现实中就有同桌人将醉酒者抬到宿舍床上就不管,对方被呕吐物呛死结果参与聚餐者赔钱的案例,参见(2016)豫1721民初88号判决书。
但是,正如问题描述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所提到的那样,"聚餐结束后金先生离开餐厅时能自行独立行走,未表现出明显的异常状态",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出现过不文明饮酒的行为,普通人难以预见会出现因醉酒而倒在路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苛求当事人百分百预见潜在风险,毕竟,科技还没有发展到人人经过了义体改造植入了芯片、眨巴眨巴眼睛就能看到周围人的血液酒精浓度的程度,法律要求人们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全知全能预判一切可能性。
第二是要看到醉酒者自己的过错。法律不应该鼓励人们成为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出了事就想让别人兜着的“巨婴”。正如普陀法院法官对媒体介绍的那样,“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身体情况和酒量,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对于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起责任。
上海这个案例,的确没找到判决书原文,但类似的逻辑,去年在甘肃张掖的一个判决中也有所体现,参见(2024)甘0702民初8343号判决书中的说理:
王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后的风险应有预知和判断的能力,而控制这一风险发生的人为王某某,其对自身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的多少应当具有判断力和控制力,且王某某生前进行过相关心脏手术,其对饮酒后可能导致的身体伤害亦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应对其饮酒行为及饮酒的后果负责,如果仅因为共同饮酒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将这一义务转嫁他人,无疑有违责任自负的原则。
综合来说,其实上海这个案例无非就是说了三件事:
对醉酒者的义务,针对的是被发现醉酒的人;
普通人能不能发现有人醉酒,要根据普通人的预见能力作出判断;
如果一个人错误判断了自己的身体状况,那么他就有过错。
这些都是看上去完全没必要强调的道理,而当这样的判决足以成为新闻时并获得公众赞许时,那就又显得非常有必要推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