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在国内有一个臭名昭著的“生意”,叫做“婴堂”。
具体名字在不同地区有细节的变化,比如“圣婴堂"、“育婴堂”、“慈善堂”等等。
但本质都一样,干的是表面收养弃婴、帮助孕妇,实际上收善款+人口买卖的“生意”。
当时其中常见洋人教士的身影。因为这门生意最早就是国外兴起的。
有记录可查的:
武昌花园山育婴堂:1928-1951年收养数万婴儿,存活率仅千分之二,1946年收养757名婴儿,死亡713人。
上海徐家汇圣母院育婴堂:1936-1949年收养4万余婴儿,仅存活197人。
温州育婴所:1947-1949年收养1392名婴儿,死亡1086人。
数字引自当年记录,但时局很乱未必准确。
广州现在还有一个爱国主义教育的石碑,记录着建国初期的相关历史。

武汉也有相关的文物保留。

而当年这些“圣婴堂”中隐藏的龌龊事,诸如贩卖强奸儿童,强行洗脑入教,迷信婴儿入药,控制儿童乞讨等等(见义和团等记录),屡见不鲜。还导致过义和团和教会的冲突。
1870年,法国传教士创办的“仁慈堂”里,收容的中国儿童大批死亡,事情暴露之后导致百姓愤怒。
当时,天津各地不时发生迷拐儿童事件,被捕者声称教堂指使。于是,天津百姓群情激愤,由此引发“天津教案”。
这些历史给我们的教训就是——
“救助弃婴”这件事,一旦不掌握在政府手中,很容易变的面目全非,滋生犯罪。
一开始,可能当事人的确是好心,想救助几个弃婴。
但能作为“弃婴”的,大多不是正常儿童,先天疾病或者家庭贫困,救助需要大量金钱。
一旦善名传出去,周围十里八乡的都送来婴儿,再大的家产也禁不住这么败,早晚要寻思怎么“以善养婴”,把慈善做成一门生意。
一旦开始接受别人的善款,掌握着动辄百万的财富,又没有内部监管,怎么花钱就纯粹凭自觉了。
一开始或许只是吃顿的,住舒服点,自我安慰也是正常开支,为了工作需要。
逐步的,个人消费和援助需求的界限就越来越模糊,把善堂当作了一门“生意”,让事情彻底变性。
如果胆子再大点,可能帮各种有需求的人“牵线搭桥”,后果就严重多了。轻则人口买卖,重则强奸幼童。
目前的公布看,这起事件万幸还没到这步。
有人可能不信,这些“弃婴”有这么赚钱么?
本案中收养了31个孩子,报道说和尚敛财的赃款“愈千万”,可以想见背后的利益。
其中让人惊讶的,是和尚的同伙是他的前妻、女儿及现女友。
从这个混乱关系上,就可以想见,哪有什么佛性,别谈什么道德。和尚的身份对他来说,就是一层演出的服装罢了。

其实有媒体在2017年就报道过这个人:
称这位和尚根本没有备案,严格意义上称不上“僧人”,所在的寺庙也是违建。
结果他换了个地方,炉灶。

这些都挡他继续开直播,并且很多人来找他或捐款。因为的确不少人对弃婴这种事有亏欠心理。
比如新闻提到,他当年在寺庙里,就观察到不少长期来供奉的是曾经堕胎的女性。
为了“赎罪心理”她们很心诚。
他的行为亚特不是一天两天,从新闻介绍看,当地群众发现过不合理异常:
新闻提到:
快递员送货时,看到这么多孩子绕着一名男子叫爹,赶忙报警。
一些单身妈妈来到南通生下了孩子后,需要办理医学证明,部分只登记了母亲,还有些直接将道禄登记为父亲,可大家都知道道禄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但是因为“婴儿”的复杂性,仅单独部门,无法简单地对事件处理,因此让事情持续多年,一直发酵到了现在。
这次和尚被带走后,依旧留下了大量的后续问题,那些孩子中只有五个孩子被生母领回,剩下的还要想办法安置。
实际上,按照我国刑法“弃婴”是可能违法的,法条上叫做“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因为体恤困难家庭的,所以“情节严重”就很含糊。
在交通工具身份实名的今天,想要追查遗弃者也不难。如今的社会生活好了,不是解放前,给孩子一口吃的能力,大部分母亲都是有的。
但恰恰是因为存在这样“好心人”的存在,反而让那些不想尽抚养义务的人可以“简单遗弃”,不用担心变成户外遗弃导致孩子死亡的“严重情节”,让自己身陷囹圄。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遇到问题宁愿花钱快速解决,而不愿意花时间去抚养孩子。正对应了这种需求。
因此,这类“善堂”反而进一步降低了遗弃的门槛,导致弃婴变多。
所以,从根源上还是要尽可能快速处理这种“非法收养”的个人和机构,越早应对,他抚养的孩子较少,历史时间较短可查,反而问题相对会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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