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质疑“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不考虑婚内强奸”这条司法实践,说“正常存续”是法官的主观判断,容易“开口子”,说“最多按家暴判”。
咱先不讨论在别的情况、别的假设下是不是存在“婚姻正常存续不易判断”的问题,咱就事论事,就讨论这次案件。
合着这些人认为,打老婆在婚姻关系中很正常?打完老婆再发生性行为在婚姻关系中很正常?
这帮人是有一种什么样的婚姻观,什么样的价值观,什么样的人生观?
说“可以按家暴判”,却否认婚姻关系的存续出现了问题,这是什么样的流氓行径?是在鼓吹家暴属于家庭关系中正常的一环吗?
想明白这一层,就可以做出定论:无论关于“婚姻正常存续”的问题其他延伸讨论合不合理,只要把话头落到这次事件上,试图用延伸和假设来替这个嫌犯洗地的,都是毫无疑问的人渣败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