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是判成强奸,就再次突破了法律底线。以后正常的婚内生活,只要男方惹了女的不爽,告强奸简直一告一个准。
某些抓着男方事先打了女方说事儿的,纯属转移话题。。且不说根据题设,男方打女方是另外的原因,是女的出轨,和性生活无关。哪怕退一步说,就算是女方不想发生性关系,男方采取暴力强行得逞,那也应该按家暴来处理,严重的话按故意伤害罪也没问题。
女方如果不愿意再接触这男方,可以第二天马上提出离婚并分居,之后男的再找上门强行发生关系,这才是婚内强奸。至于前一天的性关系,那没办法,你答应和这男的结婚了,就应该对你当初的决定负责。在民政局签的字,反悔也得去民政局反悔。
不是说婚内就可以用暴力,但罪名不是随便找个就能往上贴的,婚姻正常存续期间,有强奸罪就是很离谱。偷东西也是违法犯罪,也不可以,反正都是拿走别人财物,扣个抢劫罪办了行不行?
从大同案到内蒙案,再到爆出的很多强奸诬告案,三年起步的重罪,弄的跟儿戏一样。
今儿个女的高兴了你就无罪,明儿女的不开心了,来个违背了我意愿,就三年起步,这种司法司的什么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