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前段时间知乎有个问题是“事实重要还是立场重要”。在那个问题下面,大家几乎都认为是事实重要。
作为法律人,在我们入门之初就会有一个基本的训练。那就是先进行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评价。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事实本身是模糊不清的,我们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去观察事件往往会看到不同的事实。
这个时候再讨论事实重要还是立场重要就意义不大了。
因为立场和事实本来就不是可以截然区分的,而是混杂在一起的。
同样的一个问题,发在不同的平台,往往会得出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但是大家都认为自己才是尊重事实的那一方,这就是立场的差异。
就本案来说,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家属对于案发经过的描述:
“我弟受不了,确实动手打了她,但又后悔了,因为不想这个媳妇离开他,想哄哄她,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录音笔录下了全过程,女方当时也没说不同意啊,但是她第二天报警告我弟强奸,说自己不愿意。”
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我认为是有三种可能性:
- 犯罪嫌疑人殴打了女方,随后双方又自愿地发生了性关系。
- 犯罪嫌疑人殴打了女方,殴打的过程中又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 犯罪嫌疑人殴打了女方,随后又强迫女方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我们姑且认为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陈述是基本属实的,女方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
那么在当时的情景下,没有说出“不同意”是否意味着没有进行反抗呢?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有没有进行肢体抗争?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但是作为一个具有正常逻辑思考能力的人,我对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说辞表示怀疑。
试想一对夫妻在发生激烈言语冲突以及肢体冲突后,又马上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或者说,我们换位思考一下。
如果你是那个精神、身体双出轨的妻子,你内心当中本身是轻视自己的丈夫的,那个“窝囊”的丈夫殴打你之后,你会在当天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吗?(当然我们都得承认女方的行为值得道德谴责)
“大概一年前,可能是有点蛛丝马迹,我弟就怀疑她媳妇有外遇了,整了个录音笔放卧室里,还录到了她和另一个男的糟践我弟的话。”
如果你是那个“窝囊”的丈夫,在你觉得万分屈辱之时,你会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能力呢?
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明之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选择通过媒体披露单方面陈述的事实,意图通过引导舆论的方式影响案件结果,这种行为我个人并不认可。
她所陈述的事实,我个人也比较怀疑其可靠性。
但是即便这样,我仍然需要阐明:
- 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证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 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有义务证明发生性关系是非自愿的。
本案的难点可能恰恰在于,双方在事前就已经发生肢体冲突,女方身体上大概率存在伤痕。但伤痕是在前的殴打形成的,还是在女方反抗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会存在查明的难题。
但如果现场的录音:
- 无法证明女方在发生性关系时明确表示不同意;
- 也无法证明女方有肢体反抗;
- 且录音能够证实殴打与性关系之间存在明显间隔,难以认定存在以殴打的方式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需要注意:殴打后发生性关系与以殴打的方式发生性关系存在性质差异!!)
那么就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不存在强奸事实。
即便我们认为按照日常经验法则,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侵犯了被害人,但如果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我们还是应该毫不犹豫的作出“无罪”的认定结论。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