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信誓旦旦否认婚内强奸存在的人,会不断地在现实的案例中面对一个尴尬的问题,那就是否认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正常存续,但是如果婚内有任何的风吹草动都可以被认定为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进而套上婚内强奸,那么所谓阻隔强奸的婚姻屏障就会逐渐变得名存实亡了。
就如本案,如果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那么这件家庭纠纷的案件,本来按照故意伤害这类的罪名去追究刑事责任都是能够被接受的。在女方有出轨过错而且有录音佐证的前提下,强行以强奸的罪名介入婚姻,难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婚内强奸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以前判例的观点对于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的理解是属于离婚诉讼期间,但是这个只是判例的观点,没有明确的解释把非正常存续只限定为离婚诉讼期间。
那么就会有一个模糊解释的区间,夫妻长期分居没有提起离婚诉讼是否算?夫妻感情出现破裂未提起离婚诉讼是否算?一方出轨了被另一方知晓算不算?
以前觉得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应该算是常识性认定的问题,夫妻确已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定感情确实破裂才能属于,但是现实确是司法机关的认知里,只要你们两个不像其他正常恩爱的夫妻一般就是属于非正常存续,按照这样的发展的势头那不是鼓励婚姻关系里的女性主动去破坏吗,反正只要跟其他人有不一样的地方就是非正常存续,就能告婚内强奸,没有什么代价,还能获益,在法律的框架内明晃晃的鼓励人性作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