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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岁男生被体罚做 1000 个深蹲致换肾,家长起诉当事警方、训练学校,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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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未成年盗窃的基本事实存在

未成年犯罪现在也比较多吧,这个事儿已经是说很多的事情了,这个就也不必多说。

最麻的就是后面这个处理程序。

根据新闻所显示,阿军与阿博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一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车内现金3500元,涉嫌盗窃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抓捕带走,因未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2023年8月17日被对方送往永青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500元已经构成了盗窃的门槛,只是因为年龄未到。

第二,对于这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其实现在有一个这个分级管制的法律。

就是区分不良,严重不良,这个都属于犯罪行为。

但是虽然有这样的区分,但是专业的矫正机构包括什么?

教育指导委员会,现在可能法律跟上了,后续没有这种比较专业的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但是可以实施矫治。

但是这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就是他们没有通知家长,因为这个未成年人这么大的问题,如果之前不跟家长沟通的话,就直接送,多少会存在一点儿程序瑕疵。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三,警方所采取的移送矫治措施,存在送达和通知的问题

因为移送矫正之前还有一个前置程序。

特别是这种关系到未成年人的重大利益,呃,这时候还没有通知他的家长,那肯定特别麻烦。

对于如何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原则性的程序规定,一是需要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二是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决定。

本案中,未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并同意,公安机关便将阿军送交永州青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专门矫治教育涉及未成年人重大权益,其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作出书面专门矫治教育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

此外,在《永州市青少年教育训练(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批表》上有多个部门盖章,但无法明确具体是由谁作出的矫治教育决定,不论从形式还是实质看,均不符合行政决定的基本要求,不具有代替书面行政决定的职能。

熊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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