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个回答

中学领导侵吞学生伙食费近 350 万,湖南一中学 2 人被判刑,如何看待此事?暴露出学校管理哪些问题?

liisu
82个点赞 👍

以前读书的时候天天吐槽饭菜不好吃;

新闻报道三天两头就说某某学校食堂饭菜不符合卫生标准;

以前还天真地以为这些都属于偶发事件,应该没有人丧心病狂到连学生的吃饭钱都往自己口袋里揣吧?!

没想到,还是我太天真了。

当然,我相信不是每个学校都有这样的蛀虫,比如我念初中那会儿学校的饭菜就很良心。

但食堂采购里边有太多的文章可做了,想“捞油水”的话基本上每个环节都能找到切入口。

如果真铺开了查,估计不少学校后勤方面的管理人、经手人都能查出一些经济方面的问题。

不少学校的食堂都是外包给外部人员经营的,而一般人是拿不到这个外包经营权的,尤其是稍微偏远点的中小学,能拿到食堂经营权的多半跟这个学校某位能话事的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比方说题涉案件中的这个学校的总务处主任胡某和这个采购员方某,猜测多半不仅仅是同事或者上下级关系而已。

图源网络,侵删

回归正题吧。

关于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题涉案件中,被告人胡某先后担任中学总务处副主任、主任,被告人方某担任中学总务处食堂采购员,二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

胡某、方某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食材单价、数量,更换食材种类等方式套取学生伙食费,再以发放“值班补助”“辛苦费”等名义共同或私自侵吞,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共计贪污240万余元,方某共计贪污109万余元,两人贪污数额都处于“数额巨大”区间,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图源网络,侵删

而关于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胡某收受某供应商回扣16.2万元,实得9.5万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素。

即便这种利益输送可能并非以明显的职务行为表现,只要存在基于职务便利的利益关联,就构成受贿罪。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胡某受贿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已构成“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图源网络,侵删

最终,法院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判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方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到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方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贪污学生伙食费,这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虽然两个被告存在“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情节。

但总体给人感觉来说这个量刑还是有点偏轻的。

法途萤光
自由评论 (0)
分享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