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
一直认为,法律判罪的前提,或者说原则应该是:感同身受。
你不让他自己遭受一下他做的孽,是起不到教育意义的,就那点惩戒意义聊胜于无。
打个比方,偷了医药费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或者离世,这就该以谋杀或杀人论罪,而不是盗窃。
你像这个发现把残障人当牲口当奴隶整的,就应该把这个奴隶主也模拟残障,比如把手或者腿锁死,或者捂住眼,捂住耳,总之就是模拟残障人士的情况,除了智障应该都好弄,然后就发配劳改,他让残障人士干啥,就让他也干啥,大家时间弄成一样的。时间一到,就给你解锁,也不让你终身残疾。这应该够人性化。
这样感同身受的处理起来,别减轻也不要加重,你怎么伤害别人,就接受什么伤害。
这才是法律对普通人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