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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鲜为人知但很有意思的历史冷知识?

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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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曾经一度沿用国民党政府的某些法规。

众所周知,在 蒋介石1949年新年献词中提出『只要……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后,中共中央针锋相对,提出『废除伪法统』的口号。

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史称『二月指示』,宣布在解放区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据此,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1日作出《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反动法律的训令》,明确宣布:

兹决定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

1949年9月29日的《共同纲领》同样确认了这一点。

然而,事实总比理想情况更困难,正如《共同纲领》将『废除旧法』和『建立新法』并举,但事实上新法体系的建成要等到数十年后一样,『废除旧法』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无法可用的困难,国内的还好应付,以政策判案、调解结案也不是不行,但涉外、技术性强就比较困难了。

海关工作,技术性强、关税征收更是个精细活,拿政策是应付不过去的,于是不得不在关税方面,沿用国民党时期制定的税则规定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关税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

三、准許海關總署在新海關稅則未規定施行前,在輸入貨物方面暫用一九四八年的進口稅則,在輸出貨物方面暫用一九三四年的出口稅則(一九四五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須經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訂正。

但沿用旧税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尤其是1948年8月2日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公布修正的《海关进口税则》,还给了美国80多项『协定减让关税税率』,很明显不合时宜。

所以,上面说的《决定》规定暂时沿用旧税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迅速制定新税则的任务。

很快啊,新中国第一部税则,1951年5月4日经政务院第83次政务会议批准,5月10日公布,同年5月16日起施行。

满打满算,国民党的税则在新中国成立后还存活了592天,一年半多,不知道存活时间是不是最高的了。


其实还有更冷的——新中国还承认过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签的国际条约呢。有机会说一说

长空揽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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