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属一点:法律服务公司……“公司”意味着什么?“公司”就意味着有限责任。这对于把全部家当都拴在裤腰带的律师来说,属于降维打击。
相对传统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人家是“有限责任”,通过法人这一形式,股东和从业人员基本只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法律咨询公司”又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也就是说通过“法人”,可以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降低责任。
相比之下,传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于律所经营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类似“因为5元钱,倒赔149万元”的情况,在律师行业一片哗然,然而对于“法律咨询公司”来说根本不算事,大不了破产清算,换个牌子重新再来就是。
这种责任承担上的天壤之别,就决定了“法律咨询公司”对于律师事务所有碾压式的优势。
同时,“法律咨询公司”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司法局管不了,市场监督局不知道怎么管。无论如何,至少执业律师还有司法局和律协作为管理机构,有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客户觉得不爽还能投诉。而“法律咨询公司”则完全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为什么很多“法律咨询公司”敢随便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无他,没人管理而已)。
第三,“法律咨询公司”运营成本低。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营、推广等,其成本都要低于律师事务所(比如有限公司可以用虚拟地址,而律师事务所必须有实际办公场地;有限公司可以没有员工,律师事务所就算个人所也得有一个律师;有限公司不上社保是常态,律师如果不缴纳社保,可能直接不能年检;一个人只要愿意,开100家“法律咨询公司”也没问题;而一个律师则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禁止兼职)。
第四,“法律咨询公司”可以利用认知上的误差和信息差,钱自己赚走,锅甩给律师。一方面各种污名化律师,一方面又不断打擦边球、伪造身份,误导当事人。
有多少普通用户能够区分“律师”、“法律顾问”‘、“律师助理”、“法务”、“法律工作者”、“法务专员”、“法务经纪人”……
XHS上所谓“被律师骗了”的帖子屡见不鲜,而然仔细一看,10个就9个半其实“法律咨询公司”,虽然往往会有同行出来指正,然而并没啥作用……
第五,现有法律服务流程中,事实上“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上能提供同样的服务。律师目前唯一能够领先的,就是能够承接刑事辩护业务,并且在侦查阶段能会见当事人——然而这个也不能无法解决的问题——“法律咨询公司”找律师合作就可以了。事实上,早年间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内代表处,在很长时间内都是类操作。
综上,在现行体制内,律师是无法应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甚至以后可能会出现法律咨询公司全面(事实上)取代传统律师事务所的趋势。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