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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500 亩土豆遭村民哄抢近 100 万斤,警方已立案,涉事村民将承担哪些责任?种植户该如何维权?

cqygfxgf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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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0万斤这个数据可能有出入,毕竟是农场负责人预估的。

但事件性质的恶劣性是绝对的。

而且类似的事件也常有上演。

比如前段时间“网红健身博主李维刚包鱼塘遭哄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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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人家是出于好心,让村民可以下塘抓一些小鱼,结果一群人下塘抓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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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之后,村书记还跑出来说李维刚是自导自演博流量,只字不提村民的哄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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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具体事件不一样,但这些人基本上都是基于“法不责众”心理,心安理得地实施哄抢行为。

在这种群体性哄抢行为中,一般是少数人先带头实施不法行为,在尝到甜头之后,被其他人知晓了,或者对外传播“这是人家不要的”“主人家说了可以白拿”“你看,我拿了都没事”等信息。

然后马上一传十,十传百,接着一窝蜂的人就来了,不管行为对错,主打一个不能让自己亏了。

你信不信,如果抓一个参与哄抢的人来问,他肯定把责任推到其他人身上,说什么谁谁谁跟我说这个是主人家不要的,可以白拿……

按理来说,但凡有点常识都知道,即便是人家不要的,除非公开表示可以免费自取,否则去挖的时候也应该先问过主人家的意见吧,而不是道听途说或者完全从众。


司法、执法都应坚决摒弃这种“法不责众”的思维,违法就应该处罚,犯罪就应当打击。

在达到入罪金额的前提下,这种哄抢行为主要可能涉嫌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两个罪名。

首先是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或许有人认为盗窃罪应当符合“秘密窃取”的要件,大庭广众之下一群人哄抢不构成盗窃。

但根据近些年司法实践和理论倾向,盗窃行为应不仅仅局限于“秘密窃取”。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避开财物占有者或管理者控制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导致财物转移占有的行为(这里不考虑财产犯罪的具体形态),即便在公开场合实施,亦符合盗窃罪的本质。

这里需要注意区分公开盗窃与抢夺罪(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两罪在外观上极为相似,但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手段是否平和。

若行为人实施“强力夺取”导致他人财产受到紧迫危险,则构成抢夺罪;

若仅通过“公然窃取”但未使用暴力,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在题涉事件中,这些未经允许“采挖土豆”的人应该是未通过对农场管理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来排除农场管理人员对土豆的占有的。

其行为更加符合“公开盗窃”的形式要件。

但由于案涉人员众多,全部实施刑事打击必然不现实,而且部分人员不一定达到盗窃罪的入罪金额标准。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有可能考虑是否构成聚众哄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这个罪要求实施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比如一家十几口人在某位家庭成员的组织、指挥下集体前往采挖土豆,而且其中有几位非常积极,采挖量极大,那这几位就有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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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类案件办理起来可能会遇到不少困难。

首先,就是确定违法主体难。

除非农场周边都有视频监控,否则在确定违法主体上就有诸多困难。

即便有人拍了一些视频,但视频中显示的人员有限。

其次,确定违法金额难。

不管是盗窃罪还是聚众哄抢罪,都有一个入罪数额标准。

如果某人分了几天前来采挖,分次运走,运走后马上“销赃”了,除非是有明确的买家,而且都是卖给同一个或者几个买家的,否则根本无法确定每个参与采挖人员的违法金额。

所以,即便大家都知道行为是违法的、性质是恶劣的,但真落实到执法和司法中,真的很难。

但我觉得执法和司法机关态度必须鲜明,即便很难办理,但应秉持“查实一个处罚一个”的态度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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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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