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员工早上到达公司停车场后死亡!法院判了:不算工伤,尚未下车,未步入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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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有两个延伸问题:
1、如果该员工驾车去公司路上,还没有到公司停车场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如果该员工到公司停车场下车之后,在步行前往公司途中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先看工伤认定标准,一般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简单来说,认定为工伤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3、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回到开头的两个延伸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以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况:
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因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单纯在路途中猝死,尤其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基本上无法认定为工伤。
第二个问题涉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规定,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如果员工已经下车并在公司范围内步行,法律上一般会认为员工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阶段。
所以说。如果该员工是在下车后步行途中猝死,那么其家属可能有较大概率获得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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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案例,该员工在公司停车场停车后并未下车,涉及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的界定。
虽然张大的死亡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但法官认为这并不等同于「工作岗位」,因此不能适用「视同工伤」的规定。
争议点就在这里,法律对「工作岗位」的定义过于狭窄,导致很多类似的情况无法被灵活处理,可能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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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是个制度问题,法律写得不够完善,个别企业自然会钻空子,但事实上,即便法律再完善,也无法完全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
因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天然存在的,企业想要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而员工则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
这种矛盾不可调和,只能尽量平衡。
只不过现在法律的天平还是更偏离了员工一些,法院的判决逻辑没有错,但家属不服的原因,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上的不解,更是情感、道德上的落差。
张大作为公司的员工,每天准时到达公司停车场,已经准备为公司开始服务了,即便是在车里还没下车,他的目的是接下来的工作,难不成他是来停车的?
我们还是只能叹一句「这世道」,然后默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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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导师小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