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8个月大的孩子,被一个陌生顾客灌了50多毫升啤酒,接下来就是面色潮红、浑身皮疹,被父母急匆匆送进医院。
万幸的是孩子经过及时处置,没有酿成更大的悲剧。
但我们不能因为结果不够惨烈,就放过那个动手的人。
别跟我说什么“逗孩子玩”,也别说什么“开玩笑”。
法律上没有“开玩笑”这个罪名,但有故意伤害罪。
一个成年人,将酒精这种对幼儿如同毒药的东西,灌进一个身体器官和系统都极其娇嫩的婴儿体内,这就是一种直接的伤害行为。
孩子的肝脏代谢酒精能力只有成人的三分之一,50毫升啤酒就足以让血液酒精浓度超标,直接毒害正在高速发育的神经系统。
当酒精摄入远超孩子的代谢能力,就会发生急性酒精中毒,深度抑制大脑,甚至麻痹呼吸和心跳中枢导致死亡。
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医学常识。
四川两岁男童被喂了二两白酒之后死亡,山东男童被叔叔灌酒之后,留下了脑损伤以及智力发育迟滞的后遗症。这些皆是血的教训。
现在我们来谈谈那个灌酒的人,他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别指望一句“我不知道会这么严重”就能脱身,法律不听这个。
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这跑不了。
孩子的检查费、治疗费、营养费以及给家长造成的误工费,都得由他承担。
这是最轻的,我们重点要谈的是更重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往轻了说,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公共场所随意灌一个不相关的孩子喝酒,寻衅滋事这个帽子是扣得上的。
根据法律,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就要接受处罚。
但这远远不够,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我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上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即他希望伤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此同时放任此种结果的产生。
灌一个一岁半的孩子喝酒,说自己不知道这会造成伤害,谁信?
一个有基本常识的成年人都清楚酒精对幼儿的巨大危害。
他即使不追求孩子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也至少是放任了伤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是间接故意。
只要法医鉴定孩子的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就必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说,孩子只是皮疹、脸红,构不成轻伤。
但对儿童的伤害标准,和成人是不同的,任何对儿童身体健康的实质性损害,都应该被严肃对待。
这个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虐待。
虐待儿童不仅仅是殴打、捆绑也包括投毒、烧烫等对儿童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将酒精这种对儿童有害的物质强行喂给他们,就是一种变相的投毒,是一种身体虐待。
虽然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通常指向家庭成员之间的,持续性伤害,但是这个行为的性质,就是虐待。
我们谴责这个人,不仅是谴责他毫无人性的恶,更是谴责他对法律的无知和藐视。
他可能觉得这事儿不大,顶多赔点钱。
我们必须通过法律让他知道,这事儿很大,大到他可能要坐牢。
只有这样,才能震慑那些潜在的、喜欢拿孩子“开玩笑”的人。
这件事也暴露了,我们社会和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问题。
为什么总有成年人,喜欢用喝酒、抽烟这些方式,来逗弄孩子?
调查显示,有八成多的孩子曾被大人劝逗饮酒。
这种扭曲的“逗弄”文化从本质上来讲,是对儿童权利的一种忽视以及侵害。
他们不把孩子当成一个独立的、需要尊重的个体,而是将其当成一个能够随意摆弄、用以取乐的物件。
这种观念,必须被彻底扭转。
我们的法律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但对于成年人“喂”未成年人喝酒的行为,特别是陌生人所为,缺乏足够清晰且有力的惩戒规定
法律的模糊地带,就是罪恶滋生的土壤。
我们有儿童虐待的强制报告制度,不过在执行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系统性,与此同时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
这次事件中,孩子的父母在经营饭店,无暇照看孩子。
这提醒所有父母,监护人的责任乃是首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清楚地规定,监护人理应为未成年人给予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迅速地排除安全隐患。
但这绝不是为那个灌酒者开脱的理由。
监护人的一时疏忽,不能成为外人理直气壮伤害孩子的借口。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清晰、严厉的法律裁决。
要让所有人看到,法律如何为受害者撑腰,而不是看道德如何对施害者进行谴责。
道德谴责的声音再大,也不如一份判决书有力量。
当所有人都在讨论这件事的时候,大家想知道的是法律怎么看。
法律的评价体系,因为它的稳定和确定性,才能真正给人安全感。
道德上这个人千夫所指,法律上我们就要让他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
别再让“他还是个孩子”成为放过成年人罪犯的理由,现在我们要说的是“他只是个孩子”,所以你伤害他的代价要加倍。
希望当地的司法机关能迅速介入,启动调查,该抓人抓人,该起诉起诉,给这个受伤害的孩子和他的家庭一个交代,也给全社会一个明确的法治信号。
这种人不让他进去待几天,他就永远不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里,不知道一个孩子的健康有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