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学法的都将基本的常识都学没了。法律条款引用了那么多,但是就是不考虑因果关系。
我们假设孩子没有跑,正常走到那里,在事故发生的一刻刚好右转,营业员以同样的方式跌倒,孩子承担什么责任?
很明显,无论孩子初始目的是什么,营业员跌倒跟孩子没有任何关系,是营业员自己不看路,不小心踢到孩子导致重心不稳而摔倒的。
同样的情节咱们再换个结局,假如营业员不小心踢到孩子,孩子摔倒受伤,那么营业员承担什么责任?按照法院的逻辑,是不是也应该认为孩子承担60%的责任?假如不是,岂不是同样的情景,谁伤谁有理了?
套用法律人的话,营业员端着水,应当认识到自己有摔倒的危险,超市当天开业,应当认识到员工干活会影响到他人或者自己,存在危险性。
按照正常人的基本逻辑,这事故明显应该是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营业员承担次要责任,孩子不承担责任或者最低责任(因为在超市跑动)。换个结局,孩子受伤,超市同样主要责任,因为他有义务提醒孩子不要乱跑,最终判决结果和谁受伤没有关系。
有人说我抛开事实不谈,但是这些人所谓的事实不过是把营业员摔倒的原因强加到小孩的状态上。实际上我所讲的东西都是在证明一个真正的事实,营业员摔倒的真正原因是对方端着东西,不看路磕在小孩的脚上导致的,跟小孩当时的状态完全没有关系。小孩虽然是在跑,但是他没有撞到人,也没有吓到人,因为营业员都没看到他,所以小孩的状态与营业员的摔倒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非要说有关系,那就是小孩恰好在那个时刻跑到那个位置而已。用另一个法官的话说就是营业员“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最坚固的盾和最锋利的矛,肯定有一个是假的。
最后补充一个结论,一次公正的判决不应当对同一个过程产生不同的结果而发生改变。有个事实应该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孩子脚先处于那个位置,自身也没有主观故意。两脚相触的那一刻,孩子的脚是静止的,营业员的脚是运动状态,在相触事实中属于主动方,理应承担更大责任。现在是营业员摔倒受伤,法律判孩子六成责任。假如营业员是强势一方,把孩子的脚弄伤,比如踩在孩子脚上或者推着器械刮伤对方,是不是还是孩子承担六成责任?如果是,本次判决就没有任何问题。另外认为孩子承担最大责任的人还犯了一个大错误,本次事故无论谁受伤,超市应当承担最大责任,但他们选择性无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