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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儿子死亡赔偿金打赏女主播 60 万元,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法律层面如何评价此类事件?

原创分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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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层面上,他儿子有他这样的老子,也是倒了八辈子血霉。

在法律层面,这种不惜花掉巨额死亡赔偿金的打赏,已经超出正常消费范围,背后显然不是简单的消费。个人认为,认定为赠与更加符合行为实质。

例如,江苏高院在2025年6月23日发布的《为主播狂刷礼物花费数十万,配偶起诉主播与平台共同退还!》一文中提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小徐与小朱尚未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时间段内,小徐对小朱的打赏属于正常网络消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

但是,自2023年3月两人线下见面并确认恋爱关系后,小徐对小朱的打赏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款项均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之赠与,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当属无效。小马作为配偶一方主张返还,于法有据。

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公众号2024年9月13日发布的《“失控”的打赏可以全部追回吗?》一文也认为:

王某按照平台要求注册账户进入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表演,双方依照签订的服务合同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王某与平台之间构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对主播陈某的打赏属于王某观看表演时自主选择的行为,非平台强制要求,且打赏的金额与陈某提供的表演质量不成等价关系,双方间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特征,因此,王某向陈某打赏构成赠与

赠与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存在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就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

1、【任意撤销】赠与的财产尚未完成权利转移,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权利转移,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若赠与的财产尚未完成权利转移,则允许撤销,当然经过公证的赠与或公益性赠与除外。

2、【恩将仇报】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穷困抗辩】经济情况显著恶化的,可以提出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

《民法典》第666条规定: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上述“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又称为“穷困抗辩”,是在受赠人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时,由赠与人提出抗辩,亦即赠与人不能主动提出抗辩。

表面上看,该男子将儿子死亡赔偿金用于打赏主播,可能会导致家庭贫困,从而可以提出抗辩,要求返还打赏款项。但这就错了,因为穷困抗辩的前提仍然是,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切换到题目中的场景,只有打赏行为处于“欲打未打的状态时,才能提出穷困抗辩;如果打了,那就不能再提出穷困抗辩

那既然穷困抗辩跟任意撤销权的前提都是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那么作为赠与人来说,他直接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好吗,法律何必还要规定穷困抗辩呢?而且,如果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兑现承诺,那赠与人可以立即撤销赠与,那穷困抗辩又有什么用武之地呢?

实际上,穷困抗辩主要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或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因为这些类型的赠与,是不允许任意撤销的,而如果赠与人在作出赠与承诺后,突然发生变故,此时不允许赠与人抗辩,就显得法律极其不近人情。

那么回到题目中的情况,男子已经打赏完成,未见有可以撤销或抗辩的情形存在,此时一般是不允许返还财产的。所以,本案诉讼由该男子的妻子提起,不再考虑赠与行为的撤销和抗辩,而是关注赠与行为的效力本身,以处分权的思路来打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应当由夫妻共同享有,如果夫妻一方单方赠与他人,在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在不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也有一定概率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7-2-076-002),法院虽然在裁判要旨中认为: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法院在裁判文书正文中同时认为: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李某某有权要求孙某某全部返还案涉款项。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不过,如果不存在婚外情,法院在判决时就会显得非常“不自信”,因为夫妻关系之间还是有“钥匙权”的,日常开销是可以单方面决定的,究竟多少金额才算大额,不同的家庭也不一样,所以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题目中的案件未经过法院处理,是在官方介入下双方达成和解。如果进入法院处理,也会遇到上述争议,最终可能也会调解。在许许多多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件中,都是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就是因为正反两方都各有道理,大部分法院只能选择更安全的方式,也是无可厚非了。

上海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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