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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结果保密,致男方患HIV,医生被停职,曾有受害者起诉婚检机构败诉,如何看待此事?

张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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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说白了就是把医生架在火上烤。

告诉男方,女方告你侵犯隐私,工作丢了,不告诉男方,男方感染了艾滋病,闹到卫健委,工作还是丢了。

左右都是错,怎么选都是医生的锅。

这就是当前婚检医生面临的现实,一个无解的死循环。

最近湖北这事儿,一个女的婚检查出艾滋病,她本人知道,疾控中心也按规定上报了。

她要求医生不能告诉她对象,医生照办了,结果就是男方被感染。

男方感染后,不去找隐瞒病情的伴侣,却把矛头对准了医生,要去医院砍人,去卫健委告状。

最后的结果是,遵守了保密规定的医生,被停职待业。

这并非个例,一年前还有个几乎一样的案子。

一个女生婚检查出HIV,医生告诉了她对象,俩人婚没结成,女方反手一个投诉,说医生泄露隐私。

投诉还成功了,医生被停职三个月,最后自己辞职不干了。

你看告知与不告知,结果都是医生承担后果。

问题的根子在哪?

在法律规定本身就相互矛盾。

一方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明确的文字写道,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能够将感染者的信息予以公开,此乃对隐私权的保护。

医院和医生不告知家属,依据的就是这个条例。

他们怕承担泄露隐私的法律责任,这个顾虑完全合理。

但另一方面,婚检的目的又是什么?

婚前医学检查,就是为了发现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保障夫妻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卫生部门出台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又要求医生发现问题,应该向受检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艾滋病恰恰就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个条例说要保密,一个规范说要告知双方。

这两个文件打架,最后就把一线医生夹在了中间,成了那个必须做出选择,也必须承担所有后果的“背锅侠”。

所以当河南的王鑫在婚后发现自己被妻子感染艾滋病,去起诉婚检医院时,医院说自己是按规定保密,一点错没有。

这件事最后呢也不了了之了,法院甚至都没立案。

这背后是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谁的权利更优先?

在婚姻这种特殊关系里,答案其实很清楚。

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必须高于另一方的隐私权。

因为夫妻共同生活,关系高度亲密,隐瞒重大传染病,几乎等同于故意伤害。

社会主流观点也认为,在夫妻关系中,隐私权应当让位于知情权。

彼此坦诚,是家庭存在的前提。

幸运的是,法律也在进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

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告诉另一方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注意是“撤销”不是“离婚”。

撤销婚姻意味着,法律上你们根本就没结过婚,夫妻关系自始不存在。

不仅如此,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隐瞒病情的一方,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如果因为隐瞒造成对方感染,那就不是民事赔偿能解决的了。

这属于故意去传播疾病,或许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所以法律的天平已经给出了倾向。

它把告知的义务,明确压在了患病者本人身上。

你有义务告诉你的伴侣,这是法律的要求。

你不告诉,就要承担婚姻被撤销、赔偿损失甚至坐牢的后果。

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责任主体是隐瞒病情的人,而不是两头为难的医生。

回到最初的问题,医生该怎么办?

现实是在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修订之前,医生依然处在危险之中。

建议婚检结果对当事人双方公开,与此同时对其他人保密,这就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律规范去加以支持。

当务之急,是把那些相互冲突的部门规定统一起来,别再让医生当那个唯一的担责者。

对于受害者来说,比如那个被感染的男方,他应该拿起《民法典》的武器。

去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才是正当的维权途径,而不是把气撒在同样是制度受害者的医生身上。

医生只是一个执行者,他们没有能力,也不应该去承担制度设计缺陷带来的所有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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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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