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无力,但这就是比资本家还压榨的奴隶主思维,用最便宜的成本榨取最大的劳动力价值。
智障人士因为认知障碍难以表达诉求,也缺乏家庭支持,对奴隶主来说,这就是完美的低成本可控劳动力。
但这也很刑!
这个工厂的做法几乎踩遍了中国劳动保护和刑事法律的所有底线,强迫劳动、社会底层的系统性剥削,无视法律,每一处都让人不寒而栗。
一、刑法相关
这就是现代版的包身工制度,但旧社会的包身工至少还有张契约,这奴役智障人员搬砖,几乎除了包饭,什么都没有!
背景补充:包身工是20世纪30年代旧中国纺织行业盛行的变相奴隶制雇佣制度,由黑社会背景的包工头与外资企业勾结建立,以契约形式(20-30元包身费)剥夺农村贫苦少女的人身自由,实施「经济剥削+人身控制」双重剥削,直至1949年随新中国建立才被彻底废除。
湖南临湘砖厂的这些工人被工头从云南、贵州等贫困山区招来,以打工为名实施长期拘禁,没有身份证,没有自由行动的权利,甚至连吃饭睡觉都在工头掌控之中,这就是「人身控制」。
按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工人们每天工作12小时,工资却被工头克扣殆尽,开银和水牛(背景描述中提及的工人)这样的工人甚至连饭都不一定能吃饱,更别提拿到报酬了,这就是「经济剥削」。
而工头承认克扣了水牛的一万多元工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244条强迫劳动罪的定义,并且是加重情节。
按照《刑法》第24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独有偶,记者找上门后,砖厂开始用「外包」来甩锅,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即便存在外包关系,用工单位也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高温窑炉旁空气闷热,粉尘飞扬,工人连手套都没有,直接用手搬滚烫的砖块,砖厂这里也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劳动保护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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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权益相关
湖南临湘砖厂多名工人明确表现出智力障碍特征,却长期被迫从事高强度劳动,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和第40条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残疾人保障法》第4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国家曾经有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但这个砖厂却反其道而行之,将其作为廉价劳动力来源,真是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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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相关
《劳动法》保护的不仅仅是普通劳动者,那些智障人士同样是法律覆盖的对象,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这种「996竟然都不配」的强度,对劳动法蔑视到底了。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150%工资;休息日工作未补休支付不低于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300%工资。
厂里给工人开的工资是300元一天,离谱的是,智障人员的工人连最基本的工资都没有,给饭吃就完事了,这哪里是雇佣关系,比周扒皮还黑。
如果按岳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计算,这些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比标准工时多出4小时,每小时工资是9.66元(1700 ÷ 21.75 ÷ 8)。
那么,延长的4小时加班费应该是57.96元(9.66 × 4 × 150%),这里简化全部按照150%计算。
这意味着每人每月应该额外获得1738.8元的加班费(57.96 × 30),一年下来就是20865.6元,但他们加班费分文未得。
砖厂还从未给工人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工人只能自生自灭。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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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黑心工厂肯定不止一个,不知道大家是否记得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这种非法用工还能持续至今,这都是为什么呢?
我只是感到悲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