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除法条中的其他字样
对于法律的表达,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不可为。
大量的法条中出现其他字样,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达完全是在破坏法律的严谨性,法律应该明确且清晰。而其他字样,授予了执法人员极大的执法自主性。完全违反了法治而非人治的原则。
2.明确释法权
我国是制定法国家,而是制定法律的最终权在人大。而释法权也应该只能按照宪法,明确地只能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下级执法人员及法检不能越权释法,法条无法涵盖的争议事件,必须向上级机关提交释法申请。
3.独立执法监督
执法机关和监督机关职能必须完全分离。监督机关负责对公检法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关应该完全独立于执法机关,不能所谓的“内部监督”,才能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错案追责。
5.未成年人罪罚
八大重罪不应设置年龄“门槛”。除了涉及成年人教唆指使的情况,未成年人犯八大重罪,应与成年人同罪。加害者与被害者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加害者不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保护,突出体现出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的保护和公正。
6.法律和裁判标准统一
同一法律问题的应该统一适用,同一类型案件的“同案同判”。
7.杜绝“秋后算账”
新旧法条交替,应明确新法条执行时间。不应以新法判旧罪,应该明确法条执行的时间应为行为发生前。不该对法条所颁布执行前的行为进行追责。
8.“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修改为“拐卖人口”。
9.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的受害主体。
待续未完,想到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