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现出积极态度,又缺乏财政支持,就只能在婚育假上下猛料——这就是没有及早修订地方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结果。
这其实跟前几天的周休2.5天有异曲同工之妙,重点在于落实上级部署,并且必须表现出地方积极响应的态度,至于最终是否落实,反而并不是重点。
现在的主题,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内容与最新的“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要求不相匹配,所以各地卫健部门要在对《条例》的修订中,体现与时俱进,体现对上级部署的积极落实。
可是,在目前的时间点,实际作为卫健部门,能真正落实的方面非常有限。
比如最传统的相关知识科普宣传,已经没法拿来作为“与时俱进”的证明;
比如婚检、孕检、新生儿多项筛查,各地在近年来已经基本完成落实(比如先前我收集各地数据时,绝大多数地区新生儿筛查率都能达到98%以上的水平)。如果是2023年及之前就已经完成地方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地区,尚且可以把这些内容纳入当做“与时俱进”的落实证明,但现在已经“过时”、已经不够了。
当然,并不是真的没有增量的“与时俱进”的余地。比如在理论上,地方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可以在奖惩措施部分新增对生育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但很显然这是关乎财政支出的大事,卫健部门无法单独完成决策。
所以,那些没有赶在2023年及之前就完成地方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地区,当地的卫健部门就只能在婚育假方面做文章下猛料。一个很显然的现象,是越晚修订《条例》的地区,婚育假给得就越慷慨。
因为这不需要直接财政支出,而且假期天数给得越多越证明当地卫健部门积极落实“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的决心,并且最重要的是,虽然“生育假最高150天”这个动人的说法是由卫健部门提出,但负责落实的单位却是市县区的地方政府和人社部门。
六是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努力保障婚育假期落实到位。
七是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明确用人单位不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不过,我们应该注意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KPI。市县区地方政府的KPI是区域综合发展,人社部门的KPI是就业、社保、人事关系、劳动调解,重要性依次减弱。
且不说目前推出的只是征求意见稿,哪怕已经是正式版本,即使企业不按卫健部门提出的天数提供婚育假,地方和人社部门也会优先保障本地企业的正常生产能力。因为只有企业在正常生产,才能有地方想要的地区的综合发展,和人社部门想要的就业。至于卫健部门,从提出修订《条例》的那一刻起,它的责任就已经尽到了。
更不用说,各地婚育假长度不一,且发达地区往往更早完成《条例》修订,婚育假期不至于“卷”到这么多天。如果后修订《条例》地区的人社部门真的那么“轴”去和本地的企业死磕到底、要求必须按修订后《条例》执行婚育假,后果必然是自废武功。
结果是,生育有没有提振还不太清楚,现在企业迁移非常便利,当地好不容易招商引资来的企业肯定是要打算迁走了。所以,修订意见稿最终是否按这么多天去写,还要画一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