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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祈福放生 2.5 万斤外来鲇鱼被判赔 5.8 万,这些鲇鱼对当地生态有何影响?如何评价放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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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的是,为了「积德行善」放生的 2.5 万斤鲇鱼在放生后大量死亡,功德都掉光了:

2020年12月15日,徐某等人来到钱资湖放生时,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后一行人偷偷转至金坛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
但不久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已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2/t20230208_600413.shtml

对于此类行为,检察院可依据《生物安全法》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行为人就造成的生态损失作出赔偿。

至于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这名放生爱好者还算是赶上好时候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若不是因为他赶在修正案施行前的几个月完成了放生、受到「法不溯及既往」的保护,仅仅是罚款了事而没真进局子,否则这个案件的里程碑意义还能更大一些,教育效果还可以更好。

这里还想提出一点展望:目前我国法律的确有关于擅自放生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依据,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已经变得可刑。但目前法律对于遗弃宠物依然存在盲区,而后者对城市流浪猫狗带来的危害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应当推进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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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不正经的:如果封建迷信思想一时无法彻底消除,那宁可劝这些人去放生矿泉水作为代餐,一方面生态危害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法律风险也更小,还能刺激消费,岂不是一箭三雕?

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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