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个回答

海棠网文被曝充斥着儿童淫秽、父子乱伦、虐待虐杀、暴力血腥等内容,被捕女作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希捷
851个点赞 👍

微博有一个叫披荆斩棘赵律师,已经拉起一个百人律师群在为这些女作者辩护,看了一下辩护思路只能说是一群功力深厚的刑辩大咖,蔡雅奇律师还躺枪了笑死我了。

她们的思路很清奇,虽然我写了小H文,但是我赚的少啊,凭什么我赚的少还判这么久,我点击量不就是上万了吗?你甭这个上万是上十万还是百万,反正就是上万而已,凭什么判这么久。

按这种思维开设赌场抽水3万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凭什么,而且3万还要跟其他股东分。

别跟我提JM帝国,JM帝国怎么能跟我们香香软软的女作者相比,他们就该判十年以上。

我们女作者行政处罚就行了

不对啊,我记得劳教授你在山西大同案不是这么说的啊,你说了不能同情罪犯啊,同情罪犯的都是潜在罪犯啊,那这么说挖这群里的律师全是潜在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嫌疑人,太恐怖了,建议司法局严查。

那么这些女作者被判重刑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三百六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三百六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六十三条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所以各位观众姥爷,这个并不是单一的定罪条件,而是多个,只要你符合其中一个就行了。

某博上的这些同行的理解就是这个司法解释是04年的,太老了,不能用这么老的司法解释来定今天的罪。

我的当事人香香软软的小仙女,辛辛苦苦写了一年就赚了几百块,也就一万多的点击量就要判刑太不公平了,再说了写H文又没有受害者,凭什么判刑留案底?

所以我说他们是乌合之众呢。

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的法益都不知道,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本来就没有受害者。

像这样的犯罪还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窝藏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等,本来侵犯的就是国家对社会管理的秩序,当然没有受害者。

而所谓的没赚到钱,请问没赚到钱怪谁?

没赚到钱怪你自己啊,走偏门还赚不到钱,那就是你自己不行啊。

菜就多练,输不起就别玩。

那开设赌场的老板,不仅没有赚钱,自己还亏了七八万,按这个思维那岂不是国家还得补钱给他?

你是冲着赚钱去的,没赚到钱是你自己能力不行,别说什么只是单纯的爱好写作。

谁TM的爱好,是写H色小说?

糯米Lawyer
143 次咨询
5.0
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
207302 次赞同
去咨询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糯米Lawyer
自由评论 (0)
分享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