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认为的强奸,都伴随有暴力,有句粗话,叫好汉难○打滚的X,话是糙了点,但也点明了,发生关系必须女方做出一定的配合,不然成不了。那怎么强迫女性配合?暴力!打到屈服为止。犯罪分子心一急,下手一没分寸,受害人受伤、致残甚至死亡也多有发生。正因为可能威胁到生命,因此也有无限的防卫权。法理上不太了解,但从逻辑上,我觉得是合理的。
而现在有争议的那些强奸案,暴力是见不到的,“受害者”事后全须全尾的和“犯罪嫌疑人”谈赔偿,这时候你再谈这是暴力重罪,就有点滑稽。
另外,按照现在强奸案的核心是“妇女意愿”,我有个设想,不知道法理上怎么说:
假如,某女子与男性发生关系的关键过程中,女方突然叫停,而男方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加速蛄蛹了几下,而这显然违背了妇女意愿。因此女方抽出枕头下的刀子击杀男子。整个过程有录像,证明女方曾经叫停。
问:为什么叫停?答:突然想到的心中的那个他,加之男方技术不佳,就不想进行下去了。谁知男方禽兽,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依旧强行发生关系,让女方痛不欲生。
问:为什么枕头下有刀?答:曾经被父亲/叔叔/邻居/同事猥亵。虽然没有和任何人说过,但其实出现了严重的PTSD,一直做噩梦,放把刀才安心。也多亏这样,这次才能让女方不被恶徒进一步侵犯。
问:为什么录音录像?答:本来和他的第一次想留个纪念,却没想到他是这样的禽兽。
所以这种正当防卫成立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