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
其实王佳佳/党老汉案,网上的讨论已经很多了,信息是比较全面的。多重复意义并不大,因为很多时候不是没人写,是没人(不愿)看。
既然受邀,简单讲三点:
1、虽然立场可能相似,但我并不赞同《澎湃新闻》的论证方式。
最高法案例是最高法案例,党老汉案是党老汉案,不能说因为最高法从严治理「挂床」就推出党老汉案判的没错,这是两件事。
讨论案例,应该就事论事,《澎湃新闻》的这篇报道,更多是宣传而非说理论证。
2、但是反过来讲,高票也不够实事求是。
高票说:
我亲自搜过王法官的判例,出事前有截图,一千多例,出事后我搜的,一两百例,几个月后慢慢增加到四五百例。
这个数字是不对的。
以「审理法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王佳佳」为关键词,可以搜到2066 篇文书。所以显然不是「出事前有截图,一千多例」——这个数字对不上。
高票所言与事实不符,除非我们认为王法官在离世后依旧上传了超过500起文书。

王法官的文书有没有删减,可以具体去比对核实,但是讨论问题至少要实事求是。
3、很多人认为党老汉案有开药治疗所以不是「挂床」,这个观点是不对的。
早在2014年,《人民法院报》就以《治理“挂床住院” 规范医疗秩序》为题讨论过「挂床」问题,文章介绍了河南省南召县的经验,引用了当地制定的《挂床治疗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根据《办法》,「挂床」有三大标准:
(1)在住院期间,夜间不在医院病房住宿并接受治疗的;
(2)住院期间仍回家休养或回单位上班的;
(3)住院费用中仅有检查费用、药品费用而无其他相应住院项目费用的。
「仅有检查费用、药品费用而无其他相应住院项目费用」是其中明确列出的「挂床」标准之一。
稍近一些,《河南法制报》在2025年5月也以《骑车撞上犬 摔伤谁负责》为题报道过涉嫌「挂床」的案例。
根据其中的法官说法:
关于挂床,不论是门诊病人还是住院病人,医生均会根据病情用药,故是否有医嘱用药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挂床情形的判断标准。只有病人病情存在门诊冶疗已不能满足诊疗需要,必须住院才能满足诊疗需要的情况下,病人才应住院治疗,否则,在门诊冶疗已足以满足诊疗需要的情况下却选择住院治疗,即为挂床,挂床期间超出诊疗需要的各种费用应由病人自负。
比较明显的,也是认为要以必须住院才能满足诊疗需要的实质判断来衡量是否构成「挂床」。
尽管这个案子的报道与最高法联动,颇有宣传上的可疑,但这个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并不是为了应景临时裁判,应该可以体现出一定的实务倾向。
这个倾向/标准对不对,乃至王的裁判对不对,大家都可以讨论,但是王的裁判是有一定规范和实务依据(而非完全地随意裁判),这一点也应该承认。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