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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东来红内裤案宣判,被告段某赔偿 40 万、道歉 30 天,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有哪些警示意义?

Posei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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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下“碰瓷”和“维权”的边界在哪。

首先是基本事件——

这位段女士在胖东来购买内裤并出现皮炎后,去找了胖东来沟通,到这里都是消费者的正常行为。

皮炎是否为内裤引起的“过敏”,尚无定论,但也算合理猜测。

虽然有网友说她视频里经常利用“过敏体质”碰瓷、退货,来博取流量等等,但她的确出现了过敏,那么去退换货是没问题的。

我们的消费者权益法也规定了服装可以退换,哪怕一些商家说“内衣裤无法二次销售”拒绝退还。但她不是说颜色不喜欢,而是导致身体出现了过敏现象,这种一般是能退款的。

也因此胖东来进行了非常积极的配合,并以负责的态度垫款带其检查,承担医疗费、道歉。

而这种积极沟通、赔偿的态度,也为后来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2月2日—3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员工、班长、主管、客服就反映问题先后与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陪同其就医检查
经许昌市中心医院检查,段某患有皮炎、皮疹等,为此胖东来生活广场支付医疗费1144.13元。就诊结束后,胖东来生活广场主管给予段某500元建议奖,段某未接受。

这部分是积极“赔偿”的行动。

除了医疗费,胖东来将其购买的产品和这次购物花费的所有费用都报销了。

其中甚至包括女士停车的10元。

2月7日,胖东来生活广场工作人员支付段某226元(商品退回36元+停车费10元+自购药膏180元)。

这部分是履行“退货”的义务。

也就是到2月7日位置,胖东来已经将段女士购物引起的商品不满意问题、过敏问题的损失,都进行了赔偿和退款,并准备奖励对方500元(这个建议奖,胖东来一直有)。

作为企业,到这里算是积极履行了应尽责任和义务。

可能有人问——那人家患皮炎的难受、委屈,就白受了?

首先,皮炎是否因为产品引起的,当时还没有定论(后来胖东来做了检测,产品本身没问题)。

其次,中国的民事法律依照“填平原则”。只要胖东来不是故意售卖问题产品引起女士过敏...

那么,哪怕后续证明了商品和女士的皮炎有直接联系,胖东来存在过错(比如未尽到提醒义务),人家也只需要承担损失的赔偿,而不需要惩罚性的超额赔偿。

消费法所规定的“退一赔三”,‌是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
比如知假贩假、以次充好,这都是欺诈行为。

即使最后能证明段女士的皮炎是对内裤过敏造成的。

只要产品中没有国家禁止的成分,如实标明了织布原料,作为销售方胖东来是无法预料到其可能对特定小众顾客产生伤害的。不存在有意过错。

而对照自身特殊体质,检查新衣物是否含有过敏源的责任,应该在段女士自己。

除非段女士购买衣物时就询问了服务员,而对方为了销售对织物有意隐瞒。

因此,胖东来其实对段女士的皮炎或过敏都并没有直接责任。

但这个医疗费人家也依然主动承担了。所谓“仁至义尽”。

维权之外的“过线”。

在2月3日,胖东来已经积极和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进行了医疗费1144.13元,给予500元建议奖(未接受)之后,这位段某做了一件事——

她在2月4日,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案涉红色女士内裤品质存在问题并致其过敏,并据此对商品品质和服务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

该视频播放量为12174358,点赞量为113662,评论量为42131,分享量为199090,收藏量为6071。

这里段某的行为,有三个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维权的地方——

第一,目的不是沟通退换商品,而是扩大影响。

如果以退换货为目标,在前两天胖东来积极应对之后,应该是先用正常方式沟通,或者直接接受500元的建议奖来弥补自己对商品不满意的情绪,但她都没有。

而是在沟通之后的第二天,就直接上网发布了视频。(当然,如果视频内容如实,也没问题)

第二,用假想事实来代替真实经过,并向公众传播。

医院只能对人体做出检查,确定了段某皮炎,但是否衣物引起的,医院给不了结论,需要对衣物送往权威机构检测。因为可能皮炎之前就有,或者饮食过敏等其他行为引起的。

而段某在视频里,直接认定为产品的品质存在问题。这就不是简单的表达事实,而是用个人假想在虚构部分事实。

第三,对胖东来的品牌商誉进行贬损,并向公众传播。

内裤有没有问题可以等待监测结果。但段某的视频中,反复强调胖东来的服务态度差、产品贵,品质不好等等。

这些都不是就事论事的在说自己购买的这款商品,而是扩大到了品牌的服务、信誉等更大的层面。

对企业商誉进行贬损

这就像舍友和你打游戏,枪法极烂,你可以说他不会玩FPS游戏。但不能说人家是弱智、白痴。

其实从后来披露的事实看,胖东来非常配合,解决的态度也很好,并未出现女士说的找借口推诿等问题。

一般在判断对商誉的侵害时,主要看产生的影响。

比如你在家里和老婆骂几句,法律不会认为对品牌信誉造成了影响。因为没有“向公众传播”这步。

但事发的时候,段某生怕作品不火,用了哭诉等情绪化表达,效果非常好,作品播放量一千多万,点赞十一万,分享十九万。

这就构成了“足够的影响力”,那些点赞互动的人,就成了受到其影响的证明。

其实,对比最后的四十万惩罚,判的很轻。

对个人来说,四十万应该算一比巨款。

但对于商誉造成的损失来说,并不多。

在市场营销行业,如果想要通过付费投放,对一千万的受众澄清虚假事实,预算至少十倍于这个数字。胖东来受到的品牌损失,折算成金钱其实远大于此。

有人说:“她就是发了俩视频,为什么就要陪这么多钱。”
着就像:“他就是扔了一个烟头,怎么就要陪一个厂房。”道理是一样的。
在侵害行为的赔偿中,要看受害方的损失,不看侵害方的投入。

同时,这40万也不都是名誉损失赔偿。

2月4日-5日,胖东来收到女士投诉后,为了保护其他顾客,将所有该品牌的产品全部下降,中间造成了大量销售亏空和人力成本。
2月6日,胖东来为了检测这宽内裤和其他同品牌商品,又花了14万检测费去权威机构进行了多项检测
3月10日,胖东来为了本次诉讼,聘请律师费6万多元。

所以,胖东来因为段女士在网络的夸大和不实宣传,实际已经投入了至少20万多的维权成本。

剩下的那不到20万,才能看作是对品牌的赔偿。

如果段女士并未发布这两条视频,而是先和胖东来一起等待检测结果,那么哪怕其维权的假设(产品有问题)是错误的,也不需要她承担这些费用。

这些检测可以视为胖东来为了防止后续还有类似情况,而主动做出的自检。

但因为她的视频在前,胖东来的检测就变成了“为了维护品牌声誉,而进行的起诉证据准备”。检测费和律师费就属于诉讼维权的一部分。

所以,一些正常维权UP主都是先自费检测,后发布视频。
拿着权威的第三方检测结果,在视频节目里描述产品有质量问题才是事实,但也注意不要扩大到对员工、老板进行人格侮辱。

去掉这些诉讼成本,对胖东来的赔偿就是不到20万。对比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来说,非常轻。

这点钱甚至不够品牌的公关部买热搜发条澄清公告的。

当然,胖东来这个“硬杠到底、司法维权”的行为本身,已经为它赢得了足够的正向免费传播。

但对于这种碰瓷式博主,没必要绅士风度的“只要求一元赔偿”,一定要让她感到疼,才能避免下一个受害者。

毕竟,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像胖东来一样禁得起折腾,有顾客的信任能稳住生意。

有些小型品牌,很可能根本等不到一个多月后的检测报告结果,更等不到三个月后的开庭判决,在谣言刚起来的一两个月就因为客户流失而倒闭了。

到时候判决结果出来了,就像是端着粉的六子,根本没人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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