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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高架 4 车道变 3 车道致车辆坠落 5 人死亡,正进行专业调查,具体情况如何?事故该如何追责?

cqygfxgf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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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哪是快速路,这是“快速断头路”吧?!


据报道,

根据网友 “青青小山” 描述,5月19日其侄儿驾车行驶至环莞快速路虎门段时,原本四车道的路面突然缩减为三车道,且未设置足够缓冲区域和警示标志。
从无人机航拍画面可见,车道缩减处仅以一条虚线引导,桥面尽头未设置防撞桶、护栏等防护设施,仅有一堵水泥钢筋墙。车辆因避让不及冲出桥面,从十余米高空坠落,导致车内五人伤亡。

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相关规定,车道减少路段需设置至少200米的缓冲区域,并配备反光标志、爆闪灯等设施。

而事故现场视频显示,车道缩减区域缺乏渐变过渡设计,第四车道直接封闭,未预留数百米的缓冲距离。

我就想问这种车道设置,到底是哪个“天才”设计的,又是怎么获得验收通过的?!

我看有网友解释说,应该是预留的下快速路的匝道口子。

就算是这个设计思路,那既然还没建设下高速的匝道,难道不应该设置足够醒目的提示标识,留足足够长的缓冲距离吗?!

有消息透露说官方回复是“按规定办的”,不知道这消息是真是假。

如果是真的的话,那我真的很想问问,究竟是按哪条规定办的??!


另外,据报道,官方已经把这次事故认定成了“特大交通事故”。

“特大交通事故”是个啥概念呢?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根据网传消息,“车辆坠落桥面致5人伤亡”,那就说明至少有3人因这次事故死亡了。

说句难听的,就这种敷衍了事的“天才”设计跟“草菅人命”有啥区别……


不知道最终调查结果出来后会不会有人因此负刑事责任,比如是否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犯罪。

但道路管理方、施工方、设计方的侵权赔偿责任肯定是跑不掉的,依据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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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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