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算是我国刑法届现存的最大BUG
在我国,对自己的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有一个专门法条,叫做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既然虐待罪列举的情节如此恶劣,那么刑罚一定很严重吧 ~ 然而实际的量刑标准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是虐待罪就存在一个相当逆天的逻辑,其他国家一般而言越是虐待亲近的人刑罚越重,我国的虐待罪反而越是虐待亲人刑罚越轻。
比如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使陌生人重伤或残疾至少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以同等方法折磨亲人顶格处罚却只有7年有期徒刑。
我先列举一个让我看后久久不能释怀的案子
2020年5月,内蒙古乌审旗一名50岁四川男子将其精神病妻子带至一片树林内,用铁链将其绑在一棵树上进行折磨。
在接下来的5个月时间里,其妻子一直处于身体受限、饥寒交迫的境况之中。
2020年9月份,刘某在发现妻子出现手脚冰凉,且没有食欲的情况下,并未带妻子进行医治。同年10月15日,刘某发现妻子死亡后将其就地掩埋。经鉴定,曾某系饥饿死。
最终乌审旗当地检察院以虐待罪(虐待致人死亡)起诉刘某,如果罪名成立,将会被判处2至7年有期徒刑。
案件的后续我没有查到,但我一直记得2021年看到这条新闻时有消息称女方家属原谅了男方,最终男方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如果属实,因为这条罪名的存在,一个可怜的女人生前在绝望中被残忍折磨了5个月,而凶手只会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再比如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徐州八孩铁链女案,最终行为人董志民犯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按照当地检察院及法院的理解,董志民与被拐卖妇女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所以用铁链栓、强奸、强迫生孩子等罪行都属于家庭内部的虐待行为,因此构成虐待罪而非强奸罪或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这样的判罚让人不寒而栗。
所以在本案中,男孩父亲即使是顶格处罚也只会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大概率只是缓刑或者管制。
因为法官或许会认定孩子自杀与父亲的虐待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不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是虐待致人死亡。
甚至父亲打骂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都存疑,更大可能是不了了之,毕竟要构成虐待罪起码要达到"情节恶劣"的地步。
想想前段时间被妻子用剪刀捅成重伤的丈夫,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处两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显然这种受伤程度在法官眼里都不算"情节恶劣",甚至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就不要对此案抱有太大幻想了。
前面说了这么多,本案其实还存在一个真正恐怖的BUG,虐待罪是亲告罪,即需要受害者亲自去法院起诉。
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才会由检察院介入提起公诉: 一是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时;二是被害人因受强制或威吓而无法告诉时。(比如前面提到的两个案子)
但在本案中,由于不满足上述条件,检察院或许不会因此提起公诉。(因为死亡结果与虐待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再更进一步,即使这位9岁的小朋友还活着,由于他未满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独立提起诉讼,所以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换句话说,即使这位小朋友生前不堪折磨,想要以虐待罪起诉自己的父亲,那依然需要经过自己监护人的同意。
所以从出生在这个家庭起就注定了他的人生是一场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