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唐朝是中华法系发展的高度昌明时期,唐代法律规定了司法官的两种职务犯罪情形:一个叫受财枉法,一个叫受财不枉法。
顾名思义,受财枉法意思是收了钱,帮人枉法裁判了。相反,受财不枉法意思是虽然收了钱,但是没给人办事。
受财枉法比受财不枉法的罪要严重。因为他不仅贪污,还破坏了法治。
唐朝人大概没有想到还有一种情形是不受财枉法,即不需要受贿,自动自觉破坏法治。
我国古代唐朝是中华法系发展的高度昌明时期,唐代法律规定了司法官的两种职务犯罪情形:一个叫受财枉法,一个叫受财不枉法。
顾名思义,受财枉法意思是收了钱,帮人枉法裁判了。相反,受财不枉法意思是虽然收了钱,但是没给人办事。
受财枉法比受财不枉法的罪要严重。因为他不仅贪污,还破坏了法治。
唐朝人大概没有想到还有一种情形是不受财枉法,即不需要受贿,自动自觉破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