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希望消息不是真的!!!

但假如宫老师真的自杀,按照宫老师的“深情”,我觉得第一个知道的应该是那位举报老师的男硕士。
校方估计多半得这个事件上热搜了才不紧不慢地来一句:我们也才刚得知,表示痛心bababa……
毕竟⬇️

虽然,不管是作为一名教师、丈夫、父亲,宫老师都有不称职的地方,但从网上流传的吃瓜资料来看,他对那位男硕士的感情,可以说比我见过的很多真正的夫妻、男女朋友之间的感情还要纯真,不仅纯真,而且卑微。

所以,就这个事件而言,其实我有点反感题目中的“猥亵”一词。
因为从网上流传的吃瓜资料来看,我觉得宫老师对这名男硕士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猥亵”。
虽然“猥亵”行为在很多部门的法律中都有规制,但真正对“猥亵”这个行为进行具体定义的只有刑法。
我国《刑法》第237条对猥亵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2015年发布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这一修订使得男性也能成为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体现了法律对性别平等的尊重以及对性权利保护范围的拓展 。
对于“猥亵”行为的具体认定,大致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带有刺激或满足行为人自身或第三方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男童和男性的猥亵行为,包括了奸淫行为。
第二,猥亵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第三,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中:
1、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2、胁迫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对被害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比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3、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像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趁他人患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之机进行猥亵,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
我不知道我吃的“瓜”全不全面,但就我了解到的信息,在宫老师与这位男硕士发生的几次性关系中,宫老师似乎并未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其他使这位男硕士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逼迫其就范。
甚至,这段“感情”开始之初,这位男硕士是乐在其中的,而且至始至终给人的感觉是,在这段感情中,虽然宫老师在学术资源、经济实力等客观方面是强势的一方,但在情感投入方面,宫老师才是实打实的“卑微”“弱势”的那一方。
所以,这个“猥亵”还是要慎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