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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原北理工教师宫某自杀,此前被举报猥亵男学生,校方称暂时没有收到相关消息,具体是怎么回事?

Posei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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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就是妥妥的人间失格呀!

从一个教授,知名的理工大学的导师成一个猥亵者,然后自己这个工作身份啥都丢了。

不过这也活该。

色字头上一把刀,这个教授中年年纪了还玩纯情,小年轻得吊着玩儿,然后自己吧也不检点的到这个下场,也只能说不好说,但是自杀这个事情由于还没得到披露,所以这个暂不知道真假。

具体还是看后续的新闻了,到底有无此事。

我这个教授这个自杀的事情是有的人编造的找流量了,那么可能涉及到寻衅滋事。

如果是真的自杀这个那可能算是把它当成一个意外事件,因为这个出于个人意志的因素,而不是其他人强加胁迫的

不过校园性骚扰也很常见了

也别说是学校的问题,只要是一个封闭的独立圈子,在领导—下属的类似不平等关系中,上级肯定可以凭借优势慢慢pua或者压制下级。

除了大学的问题,难道银行、公司这种独立的圈子没有?是一个封闭的阶层体,有上下层关系,那么就会有这种隐秘的角落。

一个人如果掌握了人、财、物的管理关系,他就是处于优势地位。

就拿这个事情来说,老教授和学科带头人,他是真可以卡着学生的升学路径。

就是因为如此,才为所欲为。

一搜新闻包括已经判决处罚过的,一搜基本上全都,有什么老板对会计。老板对下属职工的那很多类似案例


所以,除了掌握对于这种优势上级的审核。

还有一点,就是掌握好维权的途径通畅。

民法典和专门的保障法,都有规定。

(一)一般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

一般性骚扰情节严重的,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性骚扰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即明确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熊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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