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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贵州一男子不让女友出去喝酒被剪刀捅伤,女子被判二缓二?

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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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反女权群体法盲狂欢。

我感觉相当数量的反女权群体已经是逐步往反zf倾向发展了,这个势头不对劲。

稍微来还原一下事实。


首先,本案中,男方先主动动手,将女方压在床上。

反女权群体为家暴开脱的时候,女方先动手就是男方家暴的正当理由,性别互换,男方动手女方反击,怎么又委屈上了?

甚至在媒体宣传层面,又为男方开脱,将男方行为正当化,给女方加负面标签“出去喝酒”,因为通俗语境下,女性出门聚餐喝酒往往和放荡滥交的形象捆绑,所以男方动手压制女方,可以被公众设想成“对放荡滥交女的正义阻拦”。

但是实在看不下去女友出门喝酒,直接分手不就好了,动手就是一种越界。

其次,法院轻判的理由很充分

之前还以为是轻伤二级,去了解了一下确实是重伤二级,但判决也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媒体宣传上着重描述了男方伤势以说明女方的恶劣性,但忽略了女方从轻处罚的依据

女方只捅了一下,并不是主观恶意的连续捅,本身就没有加重情节。

案发后主动报警自首,又是个减轻处罚的情节。

估计也有主动赔偿并取得受害者谅解,要是有的话,也是个减轻处罚的情节。

想了下为什么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伤害,使用剪刀捅人确实还是有主观故意伤害他人的成分,故意伤害确实也没毛病。

整个案情挺清晰明了的,不知道反女权群体在跳脚什么。


只是我会想,女性被男性从身体上压制住,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其他办法挣脱、有效阻止男性行为、并且不造成故意伤害的方法?

南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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