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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回应纯净水由今麦郎代工,称目前已终止合作,在售水符合标准,这算欺骗消费者吗?代工与贴牌有啥区别?

cqygfxgf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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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产品质量过关,就没啥问题。

在快消品行业,代工不是个司空见惯的事儿嘛。

这要是算欺骗消费者,那国内不知道得有多少品牌欺骗消费者咯。

比如,康师傅通过代工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利用代工厂的集中采购和专业设备实现规模效应;华润饮料将自有产能提升至 50%,同时优化代工合作费率,推动毛利率提升。

娃哈哈此次代工合作,本质上是企业应对市场需求波动的常规操作 —— 当自有产能无法满足激增订单时,选择符合资质的代工厂成为高效解决方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多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但只要在实际检测中,代工产品确实达到了娃哈哈所宣称的质量标准,那么从质量层面而言,并不构成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如果非要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话,那只能扯一下娃哈哈是否有义务披露代工的事实,如果没披露的话算不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但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娃哈哈纯净水是基于其品牌影响力和产品质量,而非因为其系自有工厂生产。

只要产品质量过关,并且这种代工行为符合行业惯例,你也很难说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产生误解。


下面讲讲代工与贴牌的法律区别。

代工,

在法律层面通常指委托加工,是指品牌方(委托方)拥有产品的设计、技术、品牌等核心要素,委托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受托方)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制造的行为。

从法律关系来看,代工涉及委托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代工合同中,品牌方委托代工厂进行产品生产,代工厂需严格按照品牌方的要求,包括原材料采购标准、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检测标准等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知识产权(除涉及代工厂自身专利技术外)一般归属于品牌方 。

例如苹果公司委托富士康生产苹果手机,富士康必须按照苹果公司的设计图纸、质量标准等进行生产,生产完成的手机贴上苹果品牌标识,知识产权主要归苹果公司所有。

贴牌,

一般指定牌生产或贴牌加工,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特殊形式 。

通常是生产厂家(贴牌方)自行设计、生产产品,然后经品牌方授权,在产品上使用品牌方的商标进行销售。

贴牌涉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例如南极人品牌,大量授权其他厂家贴牌生产服装等产品,这些厂家自行设计和生产产品,然后在产品上贴上南极人商标进行销售,但必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标明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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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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