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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为救心脏骤停的同学缺考职教高考,考试院称正常来说高考是没有补考的,这种情况应该有特殊的补考机制吗?

c虎妞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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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

在国内的司法体系里,民事赔偿有一个“填平原则”。

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意外给别人带来了损失,赔偿对方的时候应该只针对损失进行有限赔偿,而不是超过损失来惩罚性赔偿。

我之前不太理解,感觉这样对于遭受损失的人太不公平了。比如你把我车撞了,只赔我修车的钱,我还要自己搭时间、开不了车,凭什么呢?

但后来看多了各种案例,稍微有点理解了。因为如果赔偿额度超过损失,那么一定有人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让别人“不小心”给自己造成损失,以此致富。

这里说下“碰瓷儿”,最好的处理就是交警到场,陪他去医院,不在乎时间和麻烦,但坚持只支付医疗费并按照实际发生的来支付。其他补偿(如主张精神赔偿)让对方去起诉。
实际上,碰瓷能有生存空间就是很多人不愿意麻烦,直接给钱,有了获利空间。

回到这次的事件。

虽然不是普通的民事意外赔偿,但其实也适用于这个原理。

救人男生是见义勇为,因此给他带来了一定损失,导致本次的职教高考缺席。

而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大家希望教育体系能网开一面,用补考来对他进行补偿。

但实际上,见义勇为之所以可贵,正因为它是一件不顾个人私利,对他人伸出援手的“义举”。

如果见义勇为无需个人承担损失,而且还能获得一个好名声,甚至补偿之外还有嘉奖的收益,那么就有了”操作空间“,可能成为一门”生意“。

比如,雇佣演员大量制造见义勇为的机会,错过的高考可以补考,损失的金钱会有人补偿,还刷了履历。这对于一些有意从政、从军、减刑的人来说,可太方便了。

也因此,在这位同学见义勇为抢救他人后,可以想见的,学校、街道、家属一定会提出表扬、感激,甚至发放少量现金。这本身可以看作是对其行为的一种“奖励”或鼓励。

但并不会在给予了这种奖励之外,再100%的对其造成的损失(错失高考)给予完全补偿。否则累计的奖励就超过了其付出,可能变成前面说的“有获利空间的事情”。

当然,一些高校可能赞赏其行为,对他进行单独录取等奖励,但这些都不是必然的,因此堵住了后人通过模仿类似行为来获益的可能。

最后强调下,

挺身而出和见义勇为的壮举,之所以珍贵和被大家尊敬,很大程度就在于其行为,几乎必然伴随着自己的损失或风险,而且很可能是无法获得完全补偿的。

我们的社会虽然尊重和鼓励这种行为,但依然做不到在赞扬之外,还能完全补偿其所有损失。

但每一个因此受益或获救的人,可以用你们自己的力量,尽可能感谢对方。比如,我相信那个和他同乘一辆车,并因此获救的同学,将是其一生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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