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不是启用补考机制,而是应该正确启用迟到进入考场机制。
至于为什么我会想到这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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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迟到机制是这样的。
1,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2,因交通阻塞,突发情况导致迟到的考生,在与有关教育部门和考场工作人员联系后,由当地教育部门与考场主考决定是否允许进入考场。
该考生于8点10分上车,司机花费7分钟将患者送往医院,导致缺考,则可以推断,考生时间应该是8点,而后8点15截止入场。否则考生一定还有机会和充足的时间返回考场正常考试。(如果为8点30,9点考试,则考生截止进入考场的时间为8:45/9:15,考虑到7分钟就送到医院了,那你返回考场考试的时间是完全充足的。)
如果你有机会正常返回考场,却故意缺考,那我只能说你活该。
那么在8点10分-8点17分的时间里,考生本人,或者考生知情的家长,应该立刻协助该考生与考点和当地教育部门以及抢救患者的医院联系。
考虑到仅花7分钟就将患者送往医院,且假设原本就可以正常在8点15分抵达考场(如果你不来就不能到,那你复读活该),则最大从医院到考场花费时间为12分钟(假设医院与考场完全反向)
那么在考虑到该考生的见义勇为情况下,允许其迟到进入考场,并在监控中延迟15-30分钟交卷是较容易成功的。如此一来既保证了考试公平,没有漏题泄题风险,也不会败坏社会风气。
即见义勇为不会严重影响你考试。而后当地政府当然可以就事论事,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合适的奖励。
但指望允许补考,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见义勇为当然值得鼓励,但高考的补考牵扯的问题更多。高考的补考资格这种东西,并不适合作为见义勇为的奖励。
更何况一开始就有这个允许迟到机制进行弥补。唯一问题还是允许迟到机制的普及不够完善。否则该考生一开始就不会留下遗憾。
仔细查阅报告可以得知,在一开始报告中就提到了,司机与交警联系取得了许可,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再取得一个突发事件导致迟到的证明,而后使得考生即使因为救人迟到也能进入考场,而后在监控下延迟交卷。
只能说是信息普及不充分造成的遗憾。
(至于有人谴责我措辞激烈,我接受谴责,但我始终坚信制度性问题,最多只能允许在规章范围内进行变通。绝不能基于所谓的同理心和同情心胡乱开口子。允许迟到已经算是规章范围内一个比较容易的方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