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不用百度地图就得了!
百度这是“开盒事件”的热度“吃”完了吧,非得搞点新的恶心人的操作来上热搜。
这“吃相”着实有点难看了。
我估计连没开过车的都能看出这操作有多恶心。
这么大的字占据着导航地图上的整条车道,肯定会对司机识别车道线、引导标识这些产生影响的。
你比如说下面这张图右侧导航地图中两条车道中的直行和左转标识,被这个巨大的“饮”字这么一搞,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来是单纯的直行/左转车道,还是可同时直行和左转的车道。

难不成你让司机停下来拿着放大镜慢慢看到底是只可以直行/左转,还是同时可以直行和左转吗???
开车上路续航重要的是安全,而确保安全的必要条件是司机得保持专注。
很多情况下,开车上路需要做到的是我瞥一眼导航马上就能做出反应,而不是慢慢地看导航然后思考该怎么走,搞这么多乱七八糟的广告在导航页面,你让司机怎么做到专注,如果因此出了事故你百度负责吗???

尤其是跑高速的时候,这玩意儿绝对会让人分散注意力的,如果因为这玩意儿导致我错过了下高速的出口,我绝对会问候他全家的。
你在app一点进去的首页打点广告就算了,非得在导航进行中的页面打这么花里胡哨的广告……百度已经“饥渴”到这个程度了嘛?!!
有句话怎么说来着,你要还是个人,再饿也不能恰翔吧。

而且,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十条规定,如果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必须具有一键关闭功能。
显然,百度的这波操作是有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嫌疑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