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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山东青岛的60岁女性在人行道上突然转身与后面男子相撞骨折,后男子被法院判次要责任赔偿7万元?

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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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有网友说我作为律师不分析案情、不普法,就在那里输出情绪,现在你们知道为什么了吧?你们也不看看上面坐的是什么样的人,说难听点,每天随即抽取一位网友当法官说不定都比这个强。

你逻辑再强,法律分析再充分,抵不过法官任意“立法”。

情绪输出完毕,下面是正经内容。


首先这个不是判决,是调解结案。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调解结果,外人不得而知,只有主持调解的法官和参加调解的当事人知道。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个结果肯定跟法律无关,这种责任划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子的过错非常明显:边走边打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那男子有什么过错呢?我认为是没有的。本案中法官直接发明了一个“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概念,并表示男子的过错是“未保持安全距离”。

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行人走路需要保持所谓的安全距离,如果你去问这个法官行人走路应该保持多少安全距离,我敢保证他回答不出来。他也没有资格口头立法规定一个“安全距离”——超过了就没责任,没超过就有责任。

有人可能会问,我怎么好像记得有关机动车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当中有“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是否可以类比适用到行人走路当中呢?很显然在法律上是不能直接把机动车的通行规则平移到行人身上的。退一万步说,就算参照机动车行驶的规则,前面的行人属于直接掉头逆行了,按照交规也是前面的行人全责无疑。

考虑到这是一个调解结案的案子,原本跟公众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当事人自己都接受,旁人也不好说什么。但处理这件案子的法院竟然把这个案子作为成绩放到媒体上宣传,这就非常可怕了。可见法官觉得他发明的“行人安全距离”这个概念非常好,并且他认为这个案件的结果也非常圆满。

如果我的案子主审法官是本案法官,我只会感到不寒而栗。

张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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