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从针对机动车的执法精神看,除非机动车马上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风险,否则不应该使用暴力强行制止。虽然电驴不是机动车,但交警执法精神的思想内核应该是通用的:执法风险应该和违法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除非骑车人的行为有某种重大风险,否则针对普通违章行为,不应使用可能导致骑车人严重伤害的暴力执法。
不是说你违法了,警察就可以无限制地上手段执法。当然你可以说警察怀疑这人是逃犯,或者担心这人报复社会,不过貌似并非如此。按照现行司法原则,交警对于普通违章行为采取暴力拉拽,放哪个地区都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