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两句:1、如果信中所述情况属实,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自诉的方式维权。
原因很简单,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自诉,法院的立案宽容度和审查标准都比较低。
如果他以对方侵犯其名誉权提起侵权诉讼,很大概率会被受理。
但显然,他对对方太过不满,以至于想把对方送进去。因此,他的诉讼期望过高。
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也希望把法院作为他吵架吵赢的工具。
建议他在受挫之后,调整诉讼预期和策略。
其实说破天,这类案件,无非是网络争吵所致,如果一定要分个对错,民事诉讼,也能实现目的。
2、这类案件在任何一个国家,对法院来说都是非常麻烦的案件。
因为当事人不仅仅要解决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还要解决谁对谁错的问题。但很显然,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大量的意识形态和政治问题,法院一般不太方便发表意见。
为什么法院不方便发表意见?因为一方面,法院没有权力去干涉意识形态和政治问题。这类问题,一般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
另一方面,法院如果轻率发表意见,无论是对内或者对外,都会引发误读和误会。
3、在立案受挫之后,请求权力人士介入,这是很国人的做法,看起来倒不像是美国人。
信权力,不信法律,这是国人的基本传统,显然这个美国人也没有例外。
4、这个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因为一方是法院,另一方请了律师,不了解事实,所以不便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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