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子,表面看是一场因劳资纠纷升级的暴力冲突,不过往深里挖,却能看到,三个让人心惊的法律环节出了问题:首先是工伤认定和赔偿执行,这套机制在关键时刻失灵了;其次是老板和员工双方,在如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上,想法差得太远;最后就是法院判决下来了,却卡在强制执行这一步,困难重重。
邵某琴和马某某的悲剧,归根结底,是制度上的毛病和人性中的算计纠缠在一起酿成的苦果。
邵某琴的公司没给马某某交工伤保险,这本身就违法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说得清清楚楚,没给员工参保的单位,员工出了工伤,得单位自己掏钱
法院判邵某琴赔14万,是根据马某某十级伤残的标准算出来的,这里面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7个月工资)、养伤期间的工资、医疗补助等等。
按理说这个数额是依法判的,没什么好争的。
可问题就出在邵某琴拿着生效判决,就是不给钱。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法院完全有权力去查封、扣押、冻结她的财产来强制执行。
但在现实之中,很多诸如邵某琴这般的中小企业主,其公司账目,与个人腰包时常混杂在一起,这使得法院,想要找到钱,实施扣款,都格外费力。
马某某这边,作为受伤的工人,他其实还有别的法律武器可以用。
比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把邵某琴列入“老赖”名单甚至申请对她进行司法拘留。
可实际情况是,这类案子走完强制执行程序,平均要等上,大概小半年(183天),这对于正急着用钱去看病的马某某而言,怎么可能等得起呢?
景德镇这案子还有个特殊的地方,马某某是外地来打工的,在当地没什么人脉资源,面对老板的故意拖延,心里更容易感到走投无路。
我留意到近三年江西法院处理的工伤赔偿执行案,有差不多四成最后是通过打折“和解”了事的而和解拿到的钱,平均只有判决数额的一半多点(58%)。
邵某琴这种,有能力赔钱,却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已经或许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写着,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硬是不执行的,最重可以判七年
但现实中呢,不少老板会像邵某琴这样,把财产转到老婆孩子名下,制造一个“名下没钱”的假象。
这里有个细节很关键:据知情人说,邵某琴的丈夫曾经提出过拿5万块钱私了。
这就侧面说明,他们家不是没钱,是有能力支付赔偿的。
按说马某某完全可以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去告邵某琴刑事责任。
但让人无奈的是,这种由受害人自己去法院告的“拒执罪”自诉案件,基层法院真正给立案的比例据说非常低,可能还不到一成。
这案子最值得我们琢磨的,是法律给普通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到底管不管用。
马某某辛辛苦苦打官司,从一审到二审,判决书拿到了,却还是倒在了“执行难”这道坎上。
有数据比如2024年全国工伤赔偿案的平均执行到位率才64.3%而且绝大多数案子都发生在民营企业,当工人发现走了法律程序也拿不到钱时,就很容易被逼得走极端,用自己的方式去“讨说法”。
再看看邵某琴,在抖音上发的那些视频,讲的全是新时代女性如何独立觉醒,可她对待自己员工的方式,却完全是另一副面孔。
这种说一套做一套的企业做派,恰恰反映了部分民营老板对法律的漠视到了何种地步。
他们宁愿花大钱,去做慈善,买名声却不肯保障员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
想避免类似的惨剧再度发生,在制度方面就必须得用心去做功夫。
比如是不是可以考虑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对于那些赖着工伤赔偿不给的老板,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不应该是“可以”而应该是更硬性的规定?
这个时候能不能建一个工伤赔偿的“备用金”制度就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那样,让企业开办时就根据员工人数交一笔钱,万一出事,至少有个垫付?
另外打通社保和商业保险的连接,让没参保的企业也能通过买商业雇主责任险来分散风险,是不是也是条路子?
对于像马某某这样的劳动者,在打官司的早期,比如劳动仲裁阶段,就应该更容易申请到财产保全,防止老板提前把财产藏起来。
这起血淋淋的案子,给所有老板提了个醒:法律不是菜市场,可以讨价还价;法院判决也不是打折促销品,想赖就能赖掉。
当14万赔偿款和一条人命摆在眼前时,任何自作聪明的商业算计,都显得那么愚蠢和冷酷。
而对打工人来说,维权的时候,一定要把工伤认定书、看病的票据、工资流水这些关键证据都收好,万一碰上执行难,别忘了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这整个事情最讽刺的地方在于,邵某琴的公司是做中医养生的,天天挂在嘴边的是“健康是那个1,其他都是后面的0”,结果呢?
她却因为不肯保障员工权益,亲手毁掉了马某某生命健康这个最根本的“1”。然后她变成0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