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公司做法也挺滑稽的,不给钱还发通报降员工薪,等事情闹大了才说是误会。
一番操作下来,既承认自己不给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又暴露自己法盲心态的嘴脸。
先从法律角度来谈谈。
首先,公司单方面降薪,肯定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如薪资)需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公司单方面降薪4000元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除非员工书面同意。
从发布的通告来看,公司的操作明显就是在强制降薪。
还要求员工写承诺书,等同于是让其变相承认自己的行为,是在“损害公司形象”。
这个大帽子强行扣在员工头上,等舆论发酵了,媒体记者来采访了,公司又换了嘴脸,说是误会。
其次,如果员工提到的“公司加班没加班费”情况属实。
那员工肯定是没有诽谤,反而公司的行为,更像是在打击报复。
说白了就是,只要公司没给加班费,那就是违反劳动法。而且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休息日加班应支付200%工资。
员工是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的,只要公司拒绝,员工完全可以收集证据走劳动仲裁。
从现实来看,很多案例已经实打实的证明了。员工遭遇职场不公,走法律途径确实会很漫长。
但是,只要有舆论发酵,只要是被媒体曝光,公司的嘴脸跟解决问题的态度,立马就变得“清澈”起来。
而且对于员工来说,就算维权成功,估计后续也很难在这家公司长期发展下去。
毕竟事闹大了,公司吃了亏,后期肯定会想方设法的找补回来。
这年头,维权成功也就意味着失去工作。但是不维权,会一直被用人单位压着不得动弹。
所以说,难是真的难,但也是没选择的选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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