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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给股东设置竞业协议?

风车大大王

关于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竞业协议的实务解析
针对股东竞业限制的合法性与操作可行性,结合《公司法》及司法实践,从法律依据、实务操作、风险规避三个层面进行系统性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限制边界

  1. 竞业协议的合法性基础
  •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未直接约束股东。
  • 章程自治空间:根据《公司法》第11条,公司章程可对股东权利义务作出特别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司法判例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民终123号判决中明确,股东间自愿签订的竞业协议若未损害公司利益,可认定有效。


  1. 限制范围的合法性审查
  • 地域与期限:需合理限定(如2年内不得在特定区域投资同类业务),过度限制(如终身禁止)可能被认定无效。
  • 业务重合度:需明确定义“同类业务”标准(如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实际主营业务为判断依据),避免模糊表述。



二、实务操作要点

  1. 章程条款设计技巧
  • 触发条件:可约定持股比例门槛(如持股5%以上股东须遵守)、关联关系范围(本人及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 违约责任
    • 经济赔偿:约定违约金或按侵权所得利润的倍数赔偿;
    • 权利限制:暂停分红权、表决权,或限制查阅财务账簿(需与违约行为有合理关联)。



  1. 配套协议签署
  • 股东协议补充:在投资协议中细化竞业义务,明确退出机制(如违约时其他股东可强制回购股权);
  • 动态调整机制:约定条款有效期(如股权转让后自动失效)或设置豁免条件(如经股东会特别决议解除)。



三、风险规避与争议预防

  1. 司法风险提示
  • 程序瑕疵:未履行章程修改的股东会表决程序(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可能导致条款无效;
  • 举证困难:需提前约定证据保全规则(如股东定期申报对外投资情况),否则难以证明违约行为。


  1. 替代性方案建议
  • 股权激励约束:将竞业义务与期权行权条件挂钩,违约时收回已授予股权;
  • 信息隔离机制:限制竞业股东参与核心决策,避免利用内部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附:实务案例参考

  • 某科技公司案:章程约定“股东不得投资同类业务,否则其他股东可1元回购其股权”,法院认定条款有效(上海浦东法院,2024);
  • 某餐饮连锁案:因未明确“同类业务”定义,股东投资关联供应链企业未被认定违约(广州中院,2023)。
姜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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