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值测试的核心是评估资产未来能否产生足够的收益(或现金流量)以支撑其账面价值,而重置成本法反映的是当前重新购置或建造相同资产所需的成本,与资产的实际使用效能或未来收益无直接关联。
示例:一台旧设备的重置成本可能较高(因原材料涨价),但其实际产能或技术可能已过时,未来无法产生足够现金流,此时重置成本法会高估可收回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BC29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以重置成本技术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重置成本计量的是资产的成本,而不是通过使用或处置而可收回的未来经济利益。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 资产减值》等规定指出,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也明确,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