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司法独立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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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世价值亮剑,对民主自由亮剑,对司法独立亮剑,对个人幸福亮剑,对青天老爷磕头!发布于 2023-09-18 14:36・IP 属地天津赞同 821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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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jiang - 21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一旦司法独立,他们就不能为所欲为了,所以他们致力于消灭一切可以妨碍他们控制的东西,封锁一切他们管不到的领域发布于 2023-09-16 15:56・IP 属地安徽赞同 213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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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之间 - 191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司法独立算个屁?发布于 2023-09-19 09:18・IP 属地北京赞同 19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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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别急要极端 - 14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因为一旦司法独立了,那就开始有制衡公权、民主法治了。
请问现有那套,还玩得下去吗? 发布于 2023-09-13 12:52・IP 属地上海赞同 143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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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亮 - 10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谁都知道裁判员和球员应该分开,但是我们非要说,两者结合才能确保球赛公平。
非要说球员和裁判员分开的比赛,也有假球,所以分开没用。
发布于 2023-09-18 10:21・IP 属地安徽赞同 10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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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 - 67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我先在这里说一句: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无论多么先进、英明、伟大、正确,一旦没有了司法或者第三方的监管牵制,最终必定灭亡。
发布于 2023-09-19 11:23・IP 属地山西赞同 67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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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抢饭第一名 - 64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有一次在X乎,某位pinky就跟我说过这样的话:“在神国,法律是神实践的产物(神对法拥有一切最终解释权)”我认为它对神国“法律”的本质认识很到位而司法独立概念里的法律是基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法律,本身就不是神的实践产物,更不可能让神通过实践来操纵所以神当然要对司法独立亮剑发布于 2023-09-20 02:04・IP 属地广西赞同 6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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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vr375 - 56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司法要是不独立,那法律就是个屁。
编辑于 2023-09-18 23:47・IP 属地广东赞同 5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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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Ann - 49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司法独立是法制的基础,一旦法制了,还怎么拿法律当挡箭牌?还怎么你法我笑?还怎么有点搞笑,但你要服从?还怎么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还怎么搞烂尾楼?还怎么搞996?今天就敢司法独立了,明天想干什么想都不敢想哦!编辑于 2023-09-16 23:15・IP 属地安徽赞同 49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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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朗月清 - 25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司法独立”本来就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弱不禁风,还要对它“亮剑”?上一次是1982年对“罢工”亮剑。
干脆,你让二营长把“意大利炮”拉出来,看看还有什么不顺眼的。
发布于 2023-09-19 11:08・IP 属地云南赞同 2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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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活虚妄 - 15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某些团体强调对司法的领导,本质上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是腐败根源,上访不绝就是表象之一。
编辑于 2023-09-17 00:02・IP 属地北京赞同 1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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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 - 10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亮剑的字面意思是弱者对强者敢于挑战。
难不成有一个很强的暴力势力在鼓吹司法独立?我说酥麻左真有意思,整天和学者亮剑,公知亮剑,和文人亮剑,和不爱斯大林的亮剑。
柿子尽挑软的,还觉得自己仿佛为任敏在和什么了不得势力亮剑一样。
发布于 2023-09-19 12:36・IP 属地江苏赞同 1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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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不冰怎么喝 - 9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在苏联,朝鲜,红色高棉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叙事中,党作为全体人民的先锋队自然可以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司法审判要服从于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就要服从于党,自然不可以独立。
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中,没有一个能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党,因此西方国家的司法是独立的。
我觉得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杜绝了西方国家资本家掌握权力的现象,实现了全过程民主。
我们的未来如同苏联,红色高棉等社会主义同志一样充满光明。
发布于 2023-09-18 09:13・IP 属地天津赞同 9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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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xfnnj - 6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既然是专政,那么就和司法的独立有天然的冲突。
你要理解“专政”这个词的含义,所谓专政,说到底就是“我说了算”,其他都不好使,包括法律。
你可以理解为耍流氓,也可以认为不合常理,但这就是专政的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由一群“人民”来进行“专政”。
再说通俗一点,那就是由一群自称是“人民”的人来决定一切。
“专政”的民主只在人民内部行使,不属于人民的人,只有商量的余地。
不属于人民的人,那就只有被专政的份了。
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目前没有清晰的制度规定谁是人民,谁不是人民。
说到底大家都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人民。
发布于 2023-09-18 11:16・IP 属地陕西赞同 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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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利荣仁 - 5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理由和对资本主义亮剑一样,因为司法独立会形成新的压迫剥削阶级,我这里冒昧地给他起名为“讼棍阶级”。
我们是无产阶级人民领导的民主国家,政府行动原则是人民利益至上。
而“讼棍阶级”会导致“讼棍主义”,他们对法条概念的玩弄有可能隔绝人民政府的影响,从而严重干涉正常的人民生产生活。
因此司法程序必须坚持由人民政府领导,绝不可以独立运作。
类似的事物还有“小资产阶级”“封建阶级”“文化阶级”等等。
编辑于 2023-09-18 15:29・IP 属地安徽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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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单祢衡 - 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司法独立是对党领导一切的公然挑战,是颠覆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行为。
发布于 2023-09-16 22:42・IP 属地北京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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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曦和曦 - 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他们当年还对相对论亮过剑呢,有什么好出奇的发布于 2023-09-17 03:03・IP 属地广东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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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xbfhfjd - 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 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1939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1939作者:胡玉鸿 一、司法独立的缘起:人类对自身的恐惧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而关于权力分工的理论源头,恩格斯用“人类对自身的恐惧”一语加以概括。
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
”人们恐惧什么呢?恐惧于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政体类型所无法避免的专制。
在权力分立体制之下,司法权作为一种单独的国家权力类型而处于与立法权、行政权并列的地位——虽然英国实际上并非纯粹的权力分立体制。
按照恩格斯的理解,这种权力分工源于人类对于自己所创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充满着猜忌与戒心;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专制、独裁,人们就设想通过一种国家政体形式的塑造,将国家权力分解成由不同主体掌握的权力,从而防止权力的集结而导致对人民权利的危害。
实质上,强调权力分立、反对集权也是恩格斯早年的基本主张。
恩格斯就指出,极端形式的集权,“乃是国家超越了自己的范围,超越了自己的本质”,因为国家“永远不会占有整个人类在其活动和历史发展中理所当然拥有的权力,即为了整体而牺牲个人的那种权力”。
然而国家集权本身,就是将本应属于人民的权力窃为己有。
即使承认集权是国家本身的基本规律,但是,“国家集权的实质并不意味着某个孤家寡人就是国家的中心”。
并且,即使在集权体制之下,司法权也决不应当同中央发生关系,而应当独立地单独存在,直接由人民保管和掌握。
恩格斯将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的司法原则作为自由政体的基本标志,表明了他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心仪。
二、司法独立的依据:国民的直接所有物首先,恩格斯认为,司法独立是政治设计的基本规律。
恩格斯指出,“如果司法权不是与某种行政权完全不同的东西,那本来也不坏。
”但问题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职能范围与行使方式上都存在着天壤之别,因而在民主制国家,也就是“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里,“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
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是这样的”。
为什么要把行政权与司法权绝对分开呢?关键就在于“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合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
”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权与司法权混合在一起,那么就会出现同样一个人既是告发者、侦查者又是审判者的状况,显然这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精神: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侦查者、告发者的角色本身,就隐含着利害关系在内,因而,如果再由他们自己来作出案件的裁决,自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
巧合的是,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也是本着这一精神,来批判专制制度下的司法制度。
“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构成一种专断式的三位一体的诉讼结构。
马克思认为,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
合理的司法体制应当是:“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其次,司法独立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
恩格斯在《〈刑法报〉停刊》一文中写道:“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
”这一思想在恩格斯的《集权和自由》一文中也有所反映:“司法权决不应当同中央发生关系,而应当属于人民,属于陪审法庭。
”就结论而言,恩格斯非常明确地将司法的独立性提炼了出来。
那么,为什么只有司法权才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呢?所谓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可以理解为宪政意义上的人民的保留权力,即不属于国家而是由人民直接掌握和行使的权力。
马克思指出:“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为国民的普遍意志。
在行政权面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看法,而服从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
和立法权相反,行政权所表现的是国民的他治而不是国民的自治。
”这话用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区别上也是正确的,因为行政权体现为一种管理,必须借助国家的强制来保证国家意志的实现;而司法权则是人们之间社会纠纷的解决,因而可以归诸于人民自治的范围。
三、司法独立的生存基础:自由的国家(一)司法独立与自由国家的一般联系马克思认为,专制制度下统治者将国家及其权力视作私有财产,因而不可能出现为保障自由而进行的权力分工与权力制约:“官僚机构掌握了国家,掌握了社会的唯灵论实质:这是它的私有财产。
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奥秘。
”这样的一种制度之下,要把权力分配给其它阶级来行使,或者要将独裁的权力交由其它人来行使,这是不可想象的。
然而,只有分权才会有司法独立存在的可能;而也只有司法独立才能打破权力垄断。
正因如此,是否能够进行独立而公开的审判,是区别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标志。
恩格斯指出,“在通行英吉利法的地区,审判员集议机构的每一个成员必须在公开开庭时单独提出自己的判决并陈述其理由:不经过选举、不公开进行审理和表决的行政集议机构,主要是普鲁士的制度,在大多数其他国家里是没有的。
”在恩格斯的心目中,通行英吉利法的地区也就是实行立宪政体的地区,而德国的普鲁士还没有完全消除专制制度的痕迹,法官在其中没有单独表述自己的意见并陈述自己理由的权利。
因此,司法是否独立,不仅涉及到案件的判决是否能达到公正的效果,更主要的它是衡量一种政体是民主政体还是专制政体的试金石。
(二)权力界限的明晰:司法独立的制度基础较为明晰的权力界限,是司法独立的制度基础。
经典的分权学说,特别是孟德斯鸠的理论,是将国家权力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这一观念预设的前提就是:权力与权力之间可以找出区别的标准,从而使三种权力赋予三个不同的部门行使,因为权力分工的直接目的就是防止权力之间的相互僭越。
马克思则通过将法官与检查官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上进行了一个初步的确定:“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书报检查官则有义务根据官方就个别事件向他所作的解释来理解法律。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不独立的书报检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员。
法官最多可能表现出个人理性的不可靠,而书报检查官所表现出的则是个人品性的不可靠。
在法官面前受审的是新闻出版界的一定的违法行为,而在书报检查官面前受审的却是新闻出版的精神。
法官根据一定的法律来审理我的行动;书报检查官不仅惩罚罪行,而且他自己也在犯罪。
”马克思以上所言未必反映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全部区别,并且这一立论是就特定场合的人员(书报检查官与法官)进行比较,因而还有许多不够确切的地方。
但是,在马克思的观念当中,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存在着较为清晰的界限,这就使得司法独立有了基本的制度基础。
四、司法独立的内容:法院独立、陪审法庭独立与法官独立(一)法院独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院独立的论述,主要是从批判资产阶级司法的不独立来进行的。
“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员”,难以做到司法公正。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点,司法独立的模式可以分解为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两个方面:一是形式独立,即法院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法院的独立还包括独立于社会,即不受社会舆论的约束,从而理智地、独立地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恩格斯指出,英国法院的判决,往往是“迁就社会舆论的结果”,然而按照法律,“政府根本不一定要顾及舆论”。
法院的形式独立也包括司法权专属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本应由法院行使的权力而交由其他部门行使,这就无疑地侵犯了法院的独立。
在谈到书报检查制度时,马克思指出:“假如书报检查受普通法庭的支配,那么它就只可能有暂时忠诚的性质。
可是,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机关去评判,例如,把它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委员会去评判”,这就使得司法权的固有范围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侵蚀。
二是实质独立,这意味着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没有外在的先决条件而可以自由地作出判断。
恩格斯曾举例言道:“治安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资产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死对头。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法官把维护本阶级利益放在优先位置考虑的时候,审判的独立性就根本不存在。
这正如马克思针对科伦共产党人案件所指出的那样,“被告们所体现的手无寸铁的革命无产阶级站在由陪审法庭所代表的统治阶级面前;因此,这些被告的罪是老早判定了的,因为他们是站在这样一种陪审法庭面前。
……这样一来,在莱茵普鲁士还存在的那种对陪审法庭的迷信就一扫而光了。
显而易见,陪审法庭是特权阶级的等级法庭,建立这种法庭的目的是为了用资产阶级良心的宽广来填补法律的空白。
”显然,要真正地使法院做到实质独立,就必须排除阶级利益、私人利益对法院的影响,否则,司法独立只会成为偏袒、不公的温床。
(二)陪审法庭独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要使陪审法庭真正起着制约法院权力的作用,就必须保证他们的独立地位,以使其不偏不倚的形象得以维持。
陪审法庭的独立,首先是审理职权上的独立。
在德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法庭与其它类型的法庭有着明确的职权分工,属于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得由其它法庭来行使审判权,也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提交其他法院审判。
然而1849年发生的拉萨尔案所出现的结果是,“为了同一篇演说,拉萨尔既送交陪审法庭审判,又被送交违警法庭审判。
如果陪审员把他开释,他还要受到违警法庭的审判。
”对此,马克思指出,拉萨尔案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让人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陪审法庭处理政治犯罪的特权是否要同一切所谓三月成果遭到同样的命运,领取薪俸的法官今后是否还可以把不领取薪俸的陪审法庭任意贬到空头法庭的地位,就是说,如果陪审员认为某一事实不是政治犯罪或违法行为,那他们是否可以把这一案件立即作为普通的违法行为交给违警法庭审理。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政治犯罪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这是根据法律规定由陪审法庭行使的一项特权,杜塞多尔高等法院的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同时也使得违警法庭直接将陪审法庭架空,使其所作判决在实际后果上毫无意义。
陪审法庭的独立,还必须是相对于法官的独立。
在英美陪审制下,陪审团负责裁决事实,而法官则是负责适用法律。
恩格斯在考察英国的法制状况时指出,“法官十分明显地授意陪审员应做出怎样的裁定,而唯命是听的陪审员也照例是规规矩矩地做出这样的裁定。
”显然,陪审法庭如果不能独立于法官,那么,由人民参与司法审判,从而以人民的良心与判断来牵制法官权力的滥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而,在陪审法庭中,应当明确法官与陪审员各自的审判权限,使陪审制度真正名副其实。
陪审法庭的独立,特别是陪审员的独立,还应当是相对于政府的独立。
在法理上,陪审员的角色是不屈从政府的社会善良人士,“他们不依赖有人员配备权的刑事司法体制当局的恩惠而求生。
不象职业法官,他们没有兴趣因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
因此,他们没有屈从于腐败或滥用刑事程序的动机。
”因如此,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陪审员的非政治性,以此来作为他们独立于政府的基本条件。
(三)法官独立马克思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提出了法官独立的要求。
在马克思看来,法官因法律和案件而存在,是联系案件与法律的中介。
法官除了服从法律之外,没有任何别的需要信奉的外在权威。
法官不是政府的工具,这是法官独立的第一层意思。
马克思对普鲁士法律制度的批评,其中之一就是“由于法官处于依附的地位,资产阶级的司法本身也就成了依附于政府的工具,就是说,资产阶级的法纪本身已让位于官吏的专横。
”法官也应当相对独立于法院,这是法官独立的第二层意思。
恩格斯指出,“在通行英吉利法的地区,审判员集议机构的每一个成员必须在公开开庭时单独提出自己的判决并陈述其理由;不经过选举、不公开进行审理和表决的行政集议机构,主要是普鲁士的制度,在大多数其他国家里是没有的。
”在这里,恩格斯将法官“单独提出自己的判决并陈述其理由”作为法治的标志,而把将法官仅视为数量上的一个单位而没有独立判决权和陈述权的法院戏称为“行政集议机构”。
在这样一种机构里,法官成为一种“无面目的法官”。
因此,恩格斯认为法官的终身制同代议制、出版自由、公开审判、陪审制一样,是资产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中所提出的进步措施,它也同样代表农民和小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因为这是“摆脱封建制度的残余”的唯一可取之道。
同样,马克思也赞赏当时德国的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只有根据法庭的判决,才能撤换法官或免除法官的职务。
这种决定不能受到政府压力的影响,否则法官就难以以独立的角色和诚挚的理解而执行法律,法官独立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法官还必须独立于自我。
当马克思提出“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时,个中的“我”也包括法官本人在内,他应当超脱生活、经历、教育背景所加诸于他的“前见”,用一种冷静、理智、客观的态度审视具体的个案,而不应当掺杂个人的情感、好恶和价值观念。
马克思指出,如果审判程序受私人利益支配,那么,就只能是采取“秘密的程序,这样才至少不致引起和滋生任何危险的、自满的幻想。
”五、司法独立的价值:审判自由司法独立的价值何在?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这就是审判自由。
马克思指出:“如果法院遵循它自己固有的法规而不遵循其它领域(如宗教)的规律的话,审判自由就是审判自由。
”马克思将法律视为法官的唯一上司,而从应然的意义上而言,“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在这里,马克思将法律的基本价值定位在自由层面,法律必须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然而,法律并不会自动地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要执行法律就需要法官。
如果法律可以自行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
”所谓实际的法律,既包括法律属于应然意义上的良法,同时又在具体执行中释放出其蕴涵的自由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执行了法律同时又保障了人们自由的审判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否则,这种自由严格说来就是任性,是一种伪善。
作者简介:胡玉鸿,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院长。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发布于 2023-09-17 12:01・IP 属地中国香港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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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ennorsk - 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司法独立是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分别是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避免了权力垄断不受限制,国家权力分割,有利于人民监督限制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滥用职权,从而保证国家良性的运转,这是现代社会的必须架构发布于 2023-09-17 22:30・IP 属地山东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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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至简 - 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还是人治好,一拍脑袋就是一批好看的断案数据。
只是你最好期望这辈子自己别碰上黑箱和不公正,别成为“低成本高效率”的代价。
发布于 2023-09-20 00:07・IP 属地福建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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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愁前路无知己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皇权时代就是皇帝一人立于金字塔顶端,法律只是皇帝实施权力的工具而绝对不是限制他权力的工具,更别提监督了,不存在的。
300年前欧洲的“文艺复兴”并不是复兴了什么,而是向皇权提出了坚定的挑战,开启了司法和立法都独立于行政权的思想革命。
这是人类文明的涅槃,只是为了思想启蒙的传播才打着复兴文艺的幌子。
编辑于 2023-09-17 05:00・IP 属地加拿大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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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辉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司法不独立,你就避免不了行的干预司法。
政府违法行政了你去起诉,如果司法不独立你能避免行政不干预司法?发布于 2023-09-17 14:28・IP 属地浙江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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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我华夏的汉唐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我们司法最霸气的一句话:无需审判立即执行发布于 2023-09-17 19:44・IP 属地北京赞同 2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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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正经没有332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不亮剑,执政地位就要丢了发布于 2023-09-17 21:32・IP 属地北京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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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乌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因为法律是维护一切公平的最后脸面,也是给万千子民最后的精神寄托。
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在法律的庇护之下,堂堂正正的生,坦坦荡荡的活。
发布于 2023-09-18 02:51・IP 属地重庆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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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朝鲜已经十多年不提共产主义了朝鲜现在的一号文件是“传承白头山革命血统”不知道外国几年祖国得传承谁的革命血统发布于 2023-09-18 04:43・IP 属地加拿大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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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起石头砸自己的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以还是那句话,要看你的独立是 “独立于什么”。
独立于行政机关:是合理的,也是应该推进的。
独立于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发布于 2023-09-18 17:16・IP 属地上海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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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川家康薛定谔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党领导一切,一切要遵守党的意志和目标,司法要独立?你是想造反呀。
发布于 2023-09-18 17:53・IP 属地北京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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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大瓷盘 - 1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司法独立了,谁来监督司法呢发布于 2023-09-17 05:43・IP 属地上海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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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总裁说 - 1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只有私人权益被公然侵犯而无处申冤时,他们才会知道司法独立的意义吧?总以为自己是群体的一员,殊不知这个群体随时可以把你当代价而不是同志啊……发布于 2023-09-17 13:04・IP 属地北京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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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旭